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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峡两岸的财务预测制度简介
目前,中国大陆有关财务预测信息的规定没有形成体系,散见于各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解释中,主要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台湾的财务预测制度已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主要有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十六号——《财务预测编制要点》、审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审计准则公报第十九号——《财务预测核阅要点》,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公开发行公司财务预测资讯公开体系实施要点》等。
二、海峡两岸财务预测制度比较
(一)财务预测信息提供者的比较
在中国大陆,公司的预测性信息主要是由公司管理编制,财务分析师没有形成规范的市场供给,没有正式公开的财务分析师预测信息。在台湾,证券分析师在财务预测中占有一席之地,主要扮演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中介——信息加工的角色。由于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预测信息通常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证券分析师的解读,并通过证券分析师传递给投资者。但由于台湾对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主要采用强制性的方式,公司管理人员最具有信息优势,所以,证券分析师只是对公司发布的财务预测信息起补充作用。但台湾的管理机构鼓励证券分析师以独立第三者的立场对公司发布的预测信息质量进行评价并传递给投资者以决策之用。
(二)财务预测信息披露时点的比较
1.发行市场的财务预测信息。中国大陆证监会规定如果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股票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发行人以披露盈利预测报告。但证监会规定增发公司近3个会计年度及预测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可见,在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的场合,盈利预测实际上是必须披露的内容之一。台湾规定新上市公司、现金增资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都应公开财务预测。在发行新股或增资时,中国大陆和台湾都规定必须披露财务预测信息,不同的是台湾要求在发行可转换债时也要发布财务预测信息。
2.交易市场的财务预测信息。中国大陆在相关规定中说明在年度报告中公司可以编制新年度的盈利预测,在证券交易所有关通知中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①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②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③其他认为应披露的情形。
台湾规定出现下列情形应公开财务预测;
①同一任期内董事发生变动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②企业合并者;
③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出租全部营业,委托经营或与他人经常共同经营之契约;让与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营业或财产;受让他人全部营业或财产,对公司营运有重大影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