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商业银行并购问题的思考(1)务管理毕
2015-05-04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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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来,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规模宏大的并购浪潮
[摘要]近几年来,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规模宏大的并购浪潮,在中国商业银行并购中政府干预过度,缺少规范银行并购的法律法规,并购效果差强人意。为此,应恰当地运用并购策略,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并购;竞争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程度的提升和信息技术加快发展,银行并购已继企业并购而成为全球并购的主导。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充分认识到并购在未来发展的战略意义,相信只要能够抓住有利时机,选择适宜的并购对象,恰当地运用并购策略,将会大大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因此中国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已经进入“要么并购,要么被并购”的时代。
一、中国商业银行并购特点
(一)并购范围大多局限在国内银行之间
中国的银行界在金融体制改革的推动下,1994-2004年商业银行之间的并购在中国金融界风起云涌,但主要并购出现在国内银行之间,主要有1994年中国建设银行收购中国香港工商银行40%的股权,更名为建新银行,1995年将许多城市信用合作社合并组成城市信用银行;1996年广东发展银行收购中银信托投资公司;1997年海南发展银行并购重组了28家城市信用社;1998年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并人国家开发银行;1999年中国光大银行整体收购原中国投资银行;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收购了中国香港友联银行;2001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收购了浙江瑞丰城市信用社,福建兴业银行收购浙江义乌市商城城市信用社;2003年中行收购华比富通银行,中银集团重组,招商银行收购盘锦市商业银行;2004年兴业收购佛山市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收购泉州市商业银行,只有1997年中国工商银行收购了英国西敏寺银行所属的西敏寺证券亚洲公司属于跨国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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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并购目的多为化解金融危机
中国金融风险的一个突出表现是金融机构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国际经验表明,如果听任危机金融机构自生自灭,金融体系的安全有可能遭到致命打击。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理一般包括政府救助、兼并重组和破产清算三种方式,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在近年来化解金融风险的行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这种作用主要依靠商业银行之间的并购来实现。1996年中央银行向光大国投注资数10亿元进行拯救;1996年9月和1998年1月,中央银行分别安排广东发展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收购、接管中银信和中农信1999年1月广国投由法院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中国商业银行在政府导向作用下,通过建立起成熟的兼并重组市场以维护银行业乃至金融体系的长久稳定,避免由金融动荡诱发的宏观经济紊乱甚至系统性危机。
(三)并购形式单一
从国际银行并购实践来看,银行并购主要有三种形式:纵向并购、横向并购、混合并购。纵向并购主要指有银行背景的金融公司并入各自银行;横向并购指银行同业之间的并购;混合并购指银行为扩大业务范围而并购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从而创建金融航母。从中国商业银行10多年的并购实践来看中国银行间的并购多属于横向并购。例如,1997年海南发展银行并购重组了28家城市信用社;1998年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这种并购方式加快了分支网点的设置和发展,在短时间内扩大了银行的规模,即实现了银行外延的扩张,所以总体来说中国商业银行并购大多是初级阶段的横向并购。
二、中国商业银行并购存在问题
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以及银行业所处发展阶段的限制,中国商业银行业的并购也存在—定的问题。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一)缺少规范银行并购的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应该有法可依,虽然中国在法律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目前中国并没有相应的银行并购的专门的法律,有关银行间并购的法律都体现在《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当中,而这些法条均只涉及一些原则性问题,并没有涉及银行并购具体操作过程当中法律事宜,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办法指导复杂多变的金融并购行为,例如并购过程中的资产处理、债务回收、资产安排、人员安置等方面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健全的法律的直接后果就是在并购过程中“无法可依”,从而在并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各方面的干扰,使并购难以体现真正的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