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债对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影响务(2)
2015-06-07 01:40
导读:这里所说的互补,并不是从供给角度讲,而是从功能角度讲,具体指产品开发与资金运用上的互补。同作为投融资工具,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这里所说的互补,并不是从供给角度讲,而是从功能角度讲,具体指产品开发与资金运用上的互补。同作为投融资工具,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各有其具有优势的领域。在金融市场上,信托产品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聚集社会资金,形成一定规模的资金集合,使储蓄有效转化为投资。特别是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方式。目前信托资金来源主要集中于社会中小投资人,这与以机构投资为主的企业债在目标客户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在销售对象上形成互补。
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与企业债各有一定的优势范围。如短期融资券的缺点主要就是融资风险大、融资弹性小和对企业的要求高。这就需要企业具有相当高的信用等级。从税率角度看,企业债也有一定的弱势。目前个人投资企业债券,持有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且,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才可以发行企业债。但企业债的兴起也为信托公司提供了新的业务空间以及新的产品设计方向。目前,企业债和企业年金是信托业应关注的两大业务增长点。
企业债与集合类信托产品还需要解决两个重要问题,一个是利率市场化问题,另一个是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在这两个问题解决之前,由于风险与收益不能得到合理的体现。可能会出现企业债或信托产品一头冷一头热的情况。但总的来说,互补性依然存在。
企业债对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影响
企业债对信托公司产生冲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托公司的产品结构较为简单。在《信托法》出台的大背景之下,经过整顿与重组的信托公司主营业务转型为以所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主体的信托业务模式。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销售面临的是两个市场:一是以信托方为主体的财产委托方;一个是以项目方为主体的财产运用方。作为投融资的中介,信托公司的产品开发与销售受到委托方和运用方影响。这两个市场的机会都为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出现提供可能。目前的情况是,多数信托公司在进行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开发时还是以项目为中心,首先考虑的是项目特性和风险控制,所以,如果运用方资金总需求相对稳定,那么企业债注定要从信托产品口中分一杯羹。 虽然企业债注定要成为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但从当前的市场与制度环境看,企业债的市场发行门槛还比较高。首先,对发行企业债的企业要求较高,审批程序比较复杂且额度有限。其资金运用与使用方式也受到限制。其次,对发行企业其发行方式还未实现市场化。由于企业债利率未能实现市场化定价,抑制了企业债风险定价机制的形成。由于企业债未能与市场利率波动挂钩,导致了广受追捧或是无人问津两极现象的出现。再次,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完善,一是权威性不够,二是评级机构与发行人和承销商具有共同利益,导致信用评级权威性不够,影响投资人的理性选择。另外,企业债市场依赖合理的企业产权制度,发行企业要具备相当的市场竞争能力以及资信条件。由于一系列约束条件的存在,短期看企业债由于规模有限尚无力对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造成较大冲击。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从长期看,企业债市场必然逐步全面放开,企业债融资较集合类信托产品的优势也会逐步显现出来。由于信托公司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