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财务监督务管理毕业论文(2)
2015-06-08 02:31
导读:独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并被广泛采用的制度。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
独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并被广泛采用的制度。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四)独立董事制度的实现形式。独立董事制度的实现形式是指独立董事制度以何种方式落实,或者说独立董事以何种方式履行其职责。西方国家是在董事会下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或领导的专门委员会。这些专门的委员会有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理人员的提名、制定薪酬制度、代表董事会行使财务监督权。当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100%有审计委员会,80%有报酬委员会,50%有提名委员会(注:"Analysis of Results of 1980 Proxy Statement",Release,Disciosure,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No.34-17518,February 5,1991.转引自公司治理(李维安等,2001)。)。
二、上市公司财务监督模式之选择
作为独立董事制度一种实现形式的审计委员会,在英、美等国家被证明是一种成功的财务监督模式。从世界范围来看,财务监督模式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审计委员会模式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监事会模式。但一般来说,二者不同时采用(注:法国法系国家的情况特殊,这些国家的公司既采用单层制,也采用双层制,故实务中有公司采用监事会模式,也有公司采用审计委员会模式,但一家公司一般不同时采用监事会模式和审计委员会模式。),也就是说,采用了监事会模式的,就不再采用审计委员会模式;而采用了审计委员会模式的,就不再采用监事会模式。我国《公司法》明确了监事会的地位,是否有必要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否符合我国国情?如果引进审计委员会制度,它的职责有哪些?上市公司又如何重塑财务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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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监督模式的国际比较
1、监事会模式。监事会模式是指在公司组织结构实行双层制的情况下,由监事会对公司管理机关实行财务监督的模式。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中,监事会的基本职责是对公司进行财务监督,但各国立法所规定的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存在较大差异。
德国的公司组织结构是垂直型,即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注: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01条,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委派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至少占一半。),监事会除了监督董事会之外,还参与决策管理。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可以任免董事会成员及主席,约束董事会成员的商业行为,决定董事会成员的薪酬,相当于董事会成员在法院内外代表公司。
日本的股份公司机关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代表董事、监事会,各机关的职责与我国相似,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基本事项,选举董事、监事;董事会及代表董事是执行业务的机关;监事会是监督经营的机关。监事会的具体权限《商法特例法》规定:(1)决定监察方法、调查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