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业务会计问题的探索(1)务管理毕(2)
2015-07-26 01:25
导读:3、支付对价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
3、支付对价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非流通股股东以什么样的“对价”获得流通权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之一。此次股权分置改革采取了个案处理、方案协商选择的原则,最终实现的“对价”必然成为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
支付对价就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数额的代价,以获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支付对价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非流通股股东将所持有的部分非流通股送给流通股股东(即送股)、非流通股股东将所持有的非流通股按一定比例减少(即缩股)、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送权证等,允许支付对价的方式不断创新。支付多少对价是合理的呢?非流通股作为公司的大股东,是这场改革的重要参与者,对价就大股东而言,应该是大股东从自己的股票中拿出多少作为支付对价的成本,这是一个财务问题,本文不进行讨论。
权证,是发行人与持有者之间的一种契约,持有人在约定的时间有权以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卖出标的资产。标的资产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资产。按权利行使方式划分,权证又可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售)权证,即有权买或卖标的资产。权证表明持有者有权利而无义务,其实质就是一种期权。
大学排名 二、支付对价的理论分析
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新生事物,是一种新型的会计事项,现行的会计制度对此没有作出规范。我们必须把 “支付对价”与“股权分置”的历史和现状结合起来进行剖析,找出它的本质,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
1、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向流通股支付的“违约赔偿”
根据《证券法》第43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等有关规定,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经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获得股票上市流通权。但对于发起人股份(无论国有股还是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份),则在招股
说明书中载明“暂不流通”。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时,明确其持有的股份“暂不流通”,是投资者作出投资该公司流通股决策最为重要的条件之一,是“
投资合同”的重要条款。尽管非流通股股东没有向流通股股东作出单独的承诺而且两方之间也没有形式上的协议,但这种合同法律关系是存在的。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获得上市流通权构成违约行为,给流通股股东造成了损害,自然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的形式就是支付违约金。
2、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向流通股所购买的“流通权”
只有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这部分股票具有上市流通权,事实上造成社会公众股与发起人股“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权”相应地造成“同股不同价”。首先体现在股票发行市场,投资者的购买股票决策包含了只有他(她)们购买的这部分股票具备流通权的判断,因此乐意为“买断”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支付溢价。公司上市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实际存在两种价格,即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价和流通股的竞价交易价格。协议转让价通常在每股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基础上存在一定溢价;而流通股可以方便地在交易所竞价交易,与协议转让相比,交易成本低,流动效率高,因而竞价交易价格不但包含公允价值溢价,还反映了投资者愿意为流通权支付的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