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务管理毕业论(2)
2015-08-24 01:38
导读:1975年至1985年的10年间,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AICPA)先后发布了《财务预测编制制度指南》、《财务预测揭示与说明——立场声明75-4》、《财务预测检查指南
1975年至1985年的10年间,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AICPA)先后发布了《财务预测编制制度指南》、《财务预测揭示与说明——立场声明75-4》、《财务预测检查指南》、《财务预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四份指导性文件。随着各种预测性财务信息在证券市场中的广泛应用,为进一步规范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公开披露,1978年,SEC专门制定颁布了《揭示预测经营业绩的指南》和《保护预测安全港规则》等有关规定,它们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此后AICPA也相继颁布了《财务预测会计准则》(1985年10月)及其相应的《预测财务报表指南》。可以说,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的管理程序和审计制度日趋成熟,预测性财务信息也更能反映公司的客观情况,能够推动更为知情的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的发展,促使市场价格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其本质价值。于是,财务预测的禁令自30年代美国制定联邦证券法以来,经历了近半个世纪后,终于在1979年伴随着财务预测行为安全港规则的制定而被解除,使得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行为得到保护。经过多次改动后,该规则被《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所采纳,并包括在《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
我国上市公司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现状及争论
目前在我国,根据1997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公司上市时必须在招股
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税后利润总额、每股盈利、市盈率等盈利预测信息,这显然属于强制性披露。至于公司上市后在年度报告中是否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则取决于其自愿。根据证监会规定,凡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盈利预测信息,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查并出具报告,这说明我国对盈利预测信息实行强制审核制度。但目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制度规范主要散布于《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之中,显得分散而不成体系。有些文件中虽然或明或暗地涉及到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