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务管理毕业论
2015-08-24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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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基于其生产计划和经营环境,对外
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基于其生产计划和经营环境,对外公开披露的反映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的前瞻性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公开披露能够使投资者和债权人了解上市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并据此作出合理有效的投资决策,从而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从20世纪40年代起,美国证券界和会计界就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其间经历了由禁止发布到鼓励但非强制性披露的政策演变过程,现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信息披露体系。到目前,西方各主要国家的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现象已非常普遍,我国上市公司更广泛地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也将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本文拟对美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变迁过程进行考察,与我国目前财务预测的现状作比较研究,从中得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启示。
美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制度变迁
财务预测所提供的信息显然不同于历史性财务报表,因为投资决策主要是与上市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有关,而财务预测恰恰可以提供这些信息;只要财务预测的质量可靠,这些信息将远比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更具实用性,这正是预测性财务信息存在的理由。美国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首屈一指,其上市公司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制度也非常健全,对于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还有专门的法律规范(Registration under theSecurities Act of 1933),但其业界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理论认识和具体实践,却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艰难的过程。
从20世纪40年代起,美国证券界和会计界就开始对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问题展开专题研究,但由于预测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息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一直禁止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一系列预测性的财务信息。究其根源,其实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首先,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由于早期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判断能力不足,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证券发行人在早期的发行过程中往往利用投资者的弱点,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作出夸大的陈述,有的甚至蓄意欺诈,以骗取投资者的资金,从而造成证券市场的急剧动荡,引起证券监管当局对财务预测行为产生偏激的看法。
其次,当时许多学者对预测性财务的可靠性进行质疑,他们认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取收益,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往往需要研究拟投资公司的经济状况,因此那些反映公司现有资产和利润的信息在投资决策中占有决定性地位,而这些信息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于是现有的财务报表就应该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而诸如未来盈利预测等预测性信息则不用考虑,因为“没有哪家公司的管理者准备去亏钱,如果真要亏钱,他们将会马上被撤换”,所以据此可以推出,公司管理者所作的预测无论如何也不会是真实的推测,无非是其对未来所抱的一种愿望罢了。
第三,预测性财务信息长期被禁止的原因主要还在于SEC的监管态度。从美国历史上看,“早期的高风险、不成熟的资本市场是无法给预测提供良好的环境依据的”,因此,SEC从诞生起至70年代早期,均无条件地禁止上市公司在公开材料中披露财务预测的内容。其监管理念是,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本质就是不可信的,不成熟的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定时,对于这类信息将会给予不适当的依赖”。
但在1969-1979年间,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和发展的现实需要,SEC动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包括先后成立两个相关的专业委员会,采取了一系列行为,包括公布多项议案、广泛征求市场各参与者的建议和评论、进行全面而周详的调查和论证等,邀请众多的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举行了多次听证会,从中足见SEC对财务预测行为规范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说明在是否解除禁令的问题上,美国证券业界存在着激烈的利益冲突。1973年,SEC明确改变监管政策方向,准许上市公司自愿性地披露预测性财务报表,但并未作强制性的要求,只是制定了安全港规则(Safeharbor rule)来鼓励其自愿披露财务预测信息。所谓安全港规则,是指只要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基于诚信原则进行编制,并且编制时所采用的各项基本假设均属合理性,则即便其没有达到目标,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但法令颁行以后,由于受到政策鼓励的上市公司较多地披露其乐观的财务预测,随即引发了投资者集体控告上市公司的众多案例。这主要因为上市公司的财务预测公开披露后,报表内容被证券商、投资顾问及其它证券分析人士所采用,成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投资亏损,财务预测就会被质疑是否按照“合理性假设”和诚信原则所编制的,因此以集体诉讼方式控告上市公司有隐藏重要事实的诈欺行为的案例便不断地发生。为此,联邦法院遂提出了“忠实表达警示文字原则”,即当提出预测性财务报表或意见时,若其中附带有相应的警示语句,则该预测性报表将不构成证券诈欺行为,此项原则被美国各地方法院广为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