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团体公司内部财务治理权配置的探讨务管理(2)
2016-05-25 01:06
导读:在企业内部,财务治理权要留意处理好它在团体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团体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团体公司与非子公司性的成员企业之间的配置。 一、团体总
在企业内部,财务治理权要留意处理好它在团体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团体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团体公司与非子公司性的成员企业之间的配置。
一、团体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财务治理权配置
团体公司对其所属的分公司的财务治理,按权限集中或分散的程度划分,通常可以分为3种类型,即集权型、分权型和集权分权结合型。确立团体公司对分公司的财务治理体制,应留意以下两点:一是分公司是团体公司内部的一个非法人实体,不具有法人企业应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财务治理权;二是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责任和财务利益,这种财务责任和财务利益又必须与财务权利相结合才能得以实现。换句话说,财务体制的设计必须做到责、权、利的有机结合。有鉴于此,本人倾向于在团体公司内部建立以集权为主要特征的财务治理体制,即在资金、投资、资本运作和本钱的主要治理决策权均在总公司,同时通过会计委派制等方式,加强对日常财务活动的控制与监视:
二、团体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财务治理权配置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务治理权,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会依法对其内部的财务战略和日常财务决策制定方案并负责执行。但是,子公司究竟是被团体公司所控制的。团体公司对其子公司拥有财务与经营的控制权。因此,子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重要的财务战略方案,必须经过团体公司审查批准,方能实施。主要包括:审查批准于公司的基本财务制度:审查批准予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策方案;审查批准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审查批准予公司的增资方案;审查批准子公司的合并、分立、出租、出售和破产方案;审查批准予公司的重大筹资和投资行为以及其他对团体总体收益水平带来重大的财务行为等。另外,团体公司还拥有对其子公司的财务监视权,主要包括:委派财务总监或财务主管;对公司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评做法监视对团体公司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决定于公司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的年薪和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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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团体总公司与非子公司性成员企业之间的财务治理权配置
非子公司性的成员企业包括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参股企业3类。团体公司拥有对这些成员企业的财务治理权的特点是:第一,是财务参与权而非财务控制权。团体公司作为这些企业的产权主体之一,有权通过派代表进进这些企业的董事会等形式,参与这些企业的财务战略决策的制定。第二,是财务决策参与权而非财务监视权。团体公司不能像对子公司那样,直接监视这些成员企业的财务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