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的原因分析

2013-04-28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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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回顾

  早在2002年9月,美国的纺织品制造商组织(ATMI)就曾对我国出口的五项纺织品提出涉限申请。在随后的几年中,美国以保护本地区的利益为名,不断启动WTO允许的特保条款,对我国出口的纺织品服装进行限制。

  2003年11月18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作出了对从中国进口的针织布、胸衣、袍服三种纺织品提出磋商请求的决定,意味着对这三种纺织品设立新的配额限制。

  2004年10月22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正式作出对中国产11个税号的袜类产品采取特别限制措施的决定。

  2005年1月1日,全球正式取消纺织品贸易配额。中国开始对148项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

  2005年3月,中国对纺织品出口实行“自动许可证制度”,开始建立以出口数量为核心的风险预警机制。

  2005年4月4日,美国启动纺织品设限第一步,美国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CITA)宣布,对中国棉织衬衫及上衣、棉质长裤以及棉质和人造纤维内衣三类产品展开调查。

  2005年5月13日,美国商务部长宣布,决定对棉质裤子、棉织衬衫和内衣裤三个类别的中国服装重新实行配额限制,进入美国市场的数量今年最多只能增长7.5%。

  2005年5月17日,美国以“今年以来中国纺织品出口美国剧增、扰乱美国市场”为由,先后对中国棉制裤子、棉制针织衬衫、内衣、化纤制裤子、化纤制针织衬衫、男式梭织衬衫和精梳棉纱7种纺织品实施限制。同时,美国政府还对中国的合成纤维布、套衫、毛制裤子、针织布、胸衣和晨浴衣6种产品进行设限调查。

  2005年5月22日,中国宣布自6月1日起大幅度提高74种纺织品出口关税税率,多数纺织品的税率为原来的五倍。

  2005年5月30日 中国宣布自6月1日起共对80项纺织品取消征收出口关税。

  2005年8月1日,美国宣布将这6种纺织品的设限决定日期推迟至8月31日,中国商务部对此表示赞赏。

  2005年6月17日,中美就纺织品问题举行了第一轮正式磋商,各方分析认为中美此次会谈并没有取得进展。

  2005年7月8日,中美双方技术级官员就纺织品问题举行了第二轮磋商。

  2005年8月1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又受理了美有关纺织行业组织对中国输美裙子、睡衣、泳衣、女式梭织衬衫、袜子5种纺织品的设限申请。此前的7月,美国已受理窗帘设限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2005年8月16-17日,中美双方在美国旧金山举行了第三轮关于纺织品问题的磋商。

  2005年8月30至31日,中美在北京举行第四轮磋商,没有达成任何协议。

  2005年9月1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宣布对中国出口美国的胸衣和其他合成纤维织物两种纺织品做出设限决定,同时再次推迟决定是否对针织布等4种纺织品设限。

  2005年9月16日至18日当地时间,中美在美国举行第五轮磋商。此轮磋商取得积极进展,但双方仍存在一些分歧。双方同意尽快举行下一轮磋商。

  2005年9月30日,美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宣布,再次推迟对针织布等4种中国输美纺织品做出是否设限的决定至11月30日,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2005年10月5日,美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宣布同意考虑业界提出的对中国输美棉制衬衫等9种正在受限纺织品的“重复设限”申请和其他4种纺织品的新设限申请。中方对此坚决反对,希望美方从中美经贸关系的大局出发,慎重、妥善处理纺织品贸易问题。

  2005年10月12、13日,第六轮磋商在北京举行。谈判未取得最终成果。分歧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特保措施的实施期限、设限的产品及范围、配额限制的数量水平、配额在设限期的年增长率等。

  2005年10月30日至11月2日,第七轮磋商在华盛顿举行。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双方在纺织品的设限类别,即每年进口增幅的问题上,仍需要进一步磋商。

  2005年11月8日,经经过长达6个月、多达7轮的磋商,中美双方正式达成协议签署《中美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协议规定了原产于中国的21种纺织服装产品在2008年底前的对美出口上限。对协议外产品,美方将克制使用世界贸易组织的242“特保条款”

  (二)纺织品贸易摩擦产生宏观原因分析

  1、美对华贸易逆差持续扩大

  美国贸易失衡已经达到了史无前例的水平。据美方统计,2005年货物贸易逆差突破7000亿美元大关,达到7258亿美元的新记录,其中对华贸易逆差就有2016亿美元。中国在美国贸易逆差来源地中的地位不断迅速提升,占到美国贸易逆差总额的1/4以上。

  随着中美经贸迅速发展,美对华贸易逆差持续扩大。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自然成为美国压缩经常项目逆差的重点,因巨额贸易赤字使美国政府受到国内各方面的压力,促使美国将寻求国际收支平衡作为重要政策目标。而贸易保护主义和

  使人民币升值又被许多美国人视为解决中美贸易不平衡的灵丹妙药,由此导致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升温,不断加大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对美出口的打压。

  2、产业方面的原因

  我国是一个纺织大国,在国际上占有着很大的市场份额,具有很大的比较优势。全球市场的纺织品需求总量有限,而且纺织品的生产已经相对过剩。由于我国作为纺织业大国的比较优势在于劳动力成本低,因此产品的同质性较大,国内纺织品企业以生产中低档次的纺织产品和服装为主。要想进一步争夺国际纺织品市场份额,纺织品企业只有降低产品的价格,在微薄的利润下扩大纺织品出口数量。这样一来,我国物美价廉的纺织品就对外国市场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另一方面,中国对美国市场出口增速过快,使美国对华逆差增幅过过快,使美国国内就业压力变大。纺织品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一旦遭受冲击,必将带来大量失业以及一系列社会问题,这是任何一国政府都不愿意看到的。在欧美地区受产业结构调整影响,纺织业已经成为夕阳产业,失业问题在纺织业表现尤为突出。因此欧美为了保护自己国家的纺织业,必然对中国纺织品实施限制措施,以防止中国纺织产品的大量涌入对其国内市场形成巨大的冲击,减少对国内纺织业的影响。

  3、三大不利条款的存在

  《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242条款规定,如一个世贸组织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这就是说,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如果中国的纺织品对WTO成员的出口数量快速增加,造成市场扰乱,该成员可以进行为期1年的数量限制。这项规定是专门为纺织品而设定的,既清晰又严厉,而且操作简便。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中规定,在2013年以前,如果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出口产品数量的激增以及由此发生的重大贸易转移,造成进口国市场扰乱和产业损害,可允许进口成员方在必要的范围对相关产品采取撤销减让和限制进口措施。对此条的通俗解释是从中国入世起12年,WTO成员国可以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对该成员国的同行造成威胁或者造成市场扰乱为借口,对中国产品实施特保措施。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如果一国认定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允许在确定倾销或补贴的价格可比性时,采用第三国的替代国价格,并将这一条款适用的年限限定为15年。也就是说,中国企业(包括纺织品企业)在入世之后15年内,即到2016年12月10日,将不会被看作具备市场经济地位,除非自身能够证明。一旦遇到反倾销,“非市场经济条款”将为对中国产品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调查提供依据。非市场经济待遇一直是中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时遭遇的最大的障碍,这个障碍要在入世15年之后才能撤销。

  上述三大不利条款不仅专门针对中国,而且门槛低,极易其他WTO成员方利用,将成为中国纺织业进军国际市场的重大掣肘。除此之外,还有隐蔽性更强的绿色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生态贸易壁垒以及SA8000社会责任标准壁垒等,也将对我国纺织品出口产生不利影响

  4、我纺织品对美出口面临的外部竞争压力大。

  这种压力主要采自以下五个层面: (1)众多的纺织品生产供应国。美国纺织品市场虽然巨大,但总容量是有限度的。 (2)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纺织品技术工艺水平高,把持世界名牌服装的销售,我国自有品牌服装出口很难在短期内有所突破。 (3)多种纤维协定国。这些国家和地区与我国一样,美国在对我取消配额的同时,也对这些国家给予相同的待遇。 (4)加勒比地区。根据美国贸易与发展法,美国将加强与加勒比地区国家的经济贸易合作,这些国家工资水平较低,加之其出口运输成本较低,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5)北美自由贸易区。在NAFTA 协议下,墨西哥纺织品成衣输美可享受免关税优惠,地理上与美相邻,竞争优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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