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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方根本性违约时,卖方的救济选择
同样,公约也没有指出买方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根本性违约,结合公约第25条关于根本性违约的一般性规定和公约第64条关于卖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宣告解除的规定,可以确定,买方如果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或者是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时,卖方通知买方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而买方仍不按该合理期限付款,或者在该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付款时,将构成根本性违约;另外,如果买方没有按照约定接受货物,也不按约定付款,也将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公约第64条的规定,在这两大类情况下,卖方才可以宣告合同解除。
卖方宣告合同解除的后果,根据公约第81条和第84条,主要有两个,要求买方返还货物;如买方不能返还,除赔偿给卖方货物的价值外,还必须向卖方返还他从货物得到的一切利益。
(二)一方非根本性违约时,另一方的救济选择
1.卖方非根本性违约时买方特有的救济方式
主要包括三种。其一,要求实际履行:例如当数量不足、包装不符。必须注意:可以约定一段合理的时间让对方履行,若对方在此期间内仍不履行,便可为买方宣告合同解除创造条件。其二,修理,主要适用于一般的质量、规格问题。其三,减价,主要适用于数量不足、质量、规格不符合。需要注意的是。减价不等于随便砍价,根据公约的规定,减价应该按实际交货的货物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公约第48条规定,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已经作出补救,买方应该予以同意;卖方在交货日期后,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买方也要考虑其补救措施:第一,自负费用;第二,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或给买方带来不合理的不方便;第三,对买方提出要求或发出通知,要求买方某一特定时间内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另外,卖方若依照公约规定已经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买方一开始就不同意卖方的补救的情况下,买方便不能再主张减价。
可见,公约对减价的约定对卖方有利,对买方不利。在实务中,为了避开对自己不利的规定,买方收到请求或通知后,如果不同意,必须明确答复NO,如果不在约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则卖方可按通知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
2.买方非根本性违约时卖方特有的救济措施
例如,买方有义务支付部分预付款但违约不支付时,卖方可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卖方在这种情况下,最好要约定一段合理的时间,若在此期间内对方仍不履行,则可为自己宣告合同解除创造条件,或者为自己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提供依据。
(三)一方预期违约时,另一方的救济选择
预期违约,根据公约第71条,指的是,如果订立合同之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的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主要的义务。此时,另一方的救济方式是中止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
根据公约第72条,预期违约也分为预期一般性违约和预期根本性违约,一方预期根本性违约是,另一方的做法比较温和的选择是中止履行,比较强势的做法则是宣告合同解除。
三、国际贸易实务中最基本的违约救济措施的适用:请求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damages)是最基本的违约救济条款,只要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另一方即可要求损害赔偿。
(二)从损害赔偿的分类看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技巧
世界各国对于损害赔偿,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
1.补偿性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
又称事实性赔偿,因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主要用来补偿因一方违反合同导致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法院一般会判处赔偿受害一方的损失以回复到没有违约的状态。
2.结果性赔偿(Consequential damages)
损害并非直接来源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但一定是来源于被告的行为。例如,被告扛着一张电梯走路,不小心撞到原告,伤到原告的脸,原告可以要求补充因脸伤造成的收人损失。脸部的损害,不是撞伤本身,而是撞伤本身对原告工作的影响。这种赔偿属于补偿型赔偿的一种,容易引起争议,所以最好在合同中明确做出约定。
3.伴随的损失赔偿(incidental damages)
出现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例如,买方违约之后,卖方安排装运货物或保管货物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
4.惩罚性赔偿Punitive/ exemplary damages
主要适用于美国,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补偿原告,而是为了阻止被告和类似的人继续实施给原告带来损害的行为,但是其适用的场合非常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