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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功能应该如何再定位
基于以上分析,随着中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应将出口退税政策明确定位为产业政策工具,加强出口退税政策对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引导作用。从长远来看,出口退税应以优化出口结构,提高出口收益和退税的经济效率为导向,进行结构性的调整,并以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提高出口退税政策的实际效果。
(一)实行差别出口退税率,优化出口结构
出口退税率是出口退税政策的核心工具。差别退税率设计可传达出政府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信号,实现我国出口结构的优化升级。在设置出口退税率时,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与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要求,按出口商品的性质不同,有差别、有层次地对不同商品设计阶梯型退税率,以体现出口退税政策导向。
一方面,最优出口退税率应与商品结构调整相适应。对于低附加值产品,应尽量采取低的出口退税率;而对于附加价值较高的产品,适合采取较高的出口退税率,保护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最优出口退税率结构应与出口商品性质和出口商品市场竞争结构相一致。根据最优出口退税理论,为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应根据出口产品的国外需求弹性或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程度确定出口产品的退税率。根据次优出口退税理论,对具有出口负外部性的产品应不退税或少退税。具体来讲,对于出口产品的国外需求弹性较小、出口产品占国际市场份额较大的产品以及出口负外部性较强的产品如“两高一资”产品实行不完全退税或不退税政策,甚至可以征收出口税。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二)调整不同贸易方式的税负,引导加工贸易向一般贸易转换
目前,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同贸易方式出口的税收负担也是不一致的。一般贸易出口企业税收负担最重,其次为来料加工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的税负相对较轻。因此,应尽快调整不同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政策不公平状况,提高一般贸易在贸易格局中的比重,提高加工贸易的质量和水平。出口退税率调整应充分考虑出口和内销之间、出口贸易方式之间的税负平衡,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按国产同类产品征退税率差征收增值税且不予抵扣,并将来料加工业务改为对加工费先按征税率征税,再按退税率退税,对来料加工免税政策和进料加工的“免、抵、退”政策只允许在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内进行,对非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外开展的来料加工贸易将现行免税政策改为“免、抵、退”政策,与进料加工贸易政策相一致。
(三)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