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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功能的再定位问题-国际经济与(2)

2013-06-13 01:23
导读:在我国以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下,由于出口退税的力度大,在我国生产并出口的商品税收含量较低,因而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具有很强的竞争

  在我国以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下,由于出口退税的力度大,在我国生产并出口的商品税收含量较低,因而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因此,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和出口退税政策对扩大出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1994年起,我国外贸出现持续顺差。尤其是2005年外贸顺差突破千亿美元之后,增长迅速,2008年更是高达2954.59亿美元。中国贸易顺差的不断扩大,导致外汇储备持续增加,不仅存在巨大的外汇风险和管理压力,央行货币对冲流动性过剩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同时,外贸顺差的扩大使中国对外贸易环境趋紧,遭受的贸易摩擦日益增多。
  (二)不利于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
  2009年中国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但出口产品却多为附加值较低的产品,国民收益低。尽管我国工业制成品出口已占整个货物出口的90%以上,但出口仍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制造环节上。而且我国出口总量的55%、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90%靠加工贸易,国内附加值低。目前,我国对低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在很大程度上侵蚀了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原因在于,出口退税已经成为低附加值产品出口的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因此企业没有对出口商品进行升级换代的动力,使出口商品长期沦落于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商品结构中。而且,低附加值产品的低价格竞争还经常容易招致其他国家的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
  (三)引发对外贸易摩擦
  中国在成为贸易大国的同时,也引发了更多的贸易摩擦。中国在近年的贸易摩擦中受指责最多的便是出口退税政策的普遍性导致的倾销行为。中国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其中虽然不乏贸易保护的原因,但也与中国许多商品竞相压价导致价格太低有很大关系。出口商之所以能压价,主要是基于国家的退税支持。许多企业利用退税优惠,在国际市场上竞相压价,将退税当成正常的利润,以致很多企业耗费大量资源却反靠出口退税来维持生计,没有赚到外国的钱反而变相地吃国家财政。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四)增加了财政负担
  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巨额出口退税对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产生了极大的压力。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体,而出口退税涉及的是流转税。与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相比,我国出口退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2008年和2009年我国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高达5865.93亿元和6486.61亿元,分别占当年税收收入的10.8%和10.9%,占国内增值税收入32.6%和35.1%。我国现行的中央与地方75:25的增值税分享体制和中央负担出口退税基数和增量92.5%的出口退税体制,更是加大了中央财政的退税压力。

  三、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功能应该如何再定位
  基于以上分析,随着中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应将出口退税政策明确定位为产业政策工具,加强出口退税政策对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引导作用。从长远来看,出口退税应以优化出口结构,提高出口收益和退税的经济效率为导向,进行结构性的调整,并以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提高出口退税政策的实际效果。
  (一)实行差别出口退税率,优化出口结构
  出口退税率是出口退税政策的核心工具。差别退税率设计可传达出政府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信号,实现我国出口结构的优化升级。在设置出口退税率时,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与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要求,按出口商品的性质不同,有差别、有层次地对不同商品设计阶梯型退税率,以体现出口退税政策导向。
  一方面,最优出口退税率应与商品结构调整相适应。对于低附加值产品,应尽量采取低的出口退税率;而对于附加价值较高的产品,适合采取较高的出口退税率,保护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最优出口退税率结构应与出口商品性质和出口商品市场竞争结构相一致。根据最优出口退税理论,为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应根据出口产品的国外需求弹性或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程度确定出口产品的退税率。根据次优出口退税理论,对具有出口负外部性的产品应不退税或少退税。具体来讲,对于出口产品的国外需求弹性较小、出口产品占国际市场份额较大的产品以及出口负外部性较强的产品如“两高一资”产品实行不完全退税或不退税政策,甚至可以征收出口税。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二)调整不同贸易方式的税负,引导加工贸易向一般贸易转换
  目前,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同贸易方式出口的税收负担也是不一致的。一般贸易出口企业税收负担最重,其次为来料加工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的税负相对较轻。因此,应尽快调整不同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政策不公平状况,提高一般贸易在贸易格局中的比重,提高加工贸易的质量和水平。出口退税率调整应充分考虑出口和内销之间、出口贸易方式之间的税负平衡,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按国产同类产品征退税率差征收增值税且不予抵扣,并将来料加工业务改为对加工费先按征税率征税,再按退税率退税,对来料加工免税政策和进料加工的“免、抵、退”政策只允许在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内进行,对非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外开展的来料加工贸易将现行免税政策改为“免、抵、退”政策,与进料加工贸易政策相一致。
  (三)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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