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及其启示(2)
2013-09-04 01:05
导读:(二)英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英国国债期货于1982年在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问世,在该交易所上市的品种不仅限于本国国债期货合约,还包括美、日、德
(二)英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英国国债期货于1982年在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问世,在该交易所上市的品种不仅限于本国国债期货合约,还包括美、日、德和意大利等国的国债期货合约。 和美国一样,英国现代期货市场管理也是继承了“三级管理”体系,即政府监管、行业自我监管、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从上而下、分层次监督管理制度。但两国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更加强调政府干预并且通过加强立法来管理期货市场;而英国却以“自我监管”为主,政府对期货市场的干预较少,除了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英国期货市场的管理完全由期货交易所及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以及政府立法领导下制定的一些交易法规、条例来保证期货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英国政府不直接干预市场,只有在市场出现不正常现象时,政府才运用法律手段间接管理市场和调控市场。英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和稳定为实现期货市场管理的有序性、权威性奠定了基础。 此外,英国的结算公司是独立于期货交易所的,如伦敦结算所同时为伦敦的三家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结算,而美国、日本等国期货交易所都设有自己的结算部门。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独立的结算所在履约担保、控制和承担结算风险方面独立于交易所之外;而交易所内设结算机构则将这些业务全部集中在交易所。独立的结算所一般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交易所共同参股,相对于由交易所独自承担风险而言,其风险比较分散。
(三)日本的国债期货交易 日本的国债期货交易始于1985年,交易品种主要有长期、中期和超长期国债期货合约。日本的国债期货同时被国外的交易所如LIFFE、CBOT、SIMEX、CME上市,但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量最大。日本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也是“三级监管”,即:(1)政府监管。日本的国债期货业务受金融厅统一监管,涉及范围包括交易所的设立、上市品种、交易所制度规则、中介机构资格审核等。金融厅授权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对国债期货的违规事件进行调查。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得出检查结果后上报金融厅,同时提出处理建议,由金融厅做出最终处理结果。(2)行业自我管理。日本的行业组织多为各类民间组织和民间协会,他们协调各交易所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员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归口管理”下各交易所之间的协调困难,发挥着政府和交易所之间“上令下达,下情上传”的作用。(3)交易所自我管理。日本的交易所全部采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1988年开发的保证金管理系统即SPAN系统计算保证金以控制风险,其特点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保证金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交易所对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注重实时监控和事后监控。此外,日本的交易所还十分注重信息披露制度,如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了实现买卖价格公正、有序及买卖渠道畅通,自1974年开始采用行市导报系统,及时向投资者传递当日成交数量、价格、未平仓合约数量等各方面信息。
(四)法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1986年法国财政部和法兰西银行联手建立了法国期货市场,此后推出了国债期货交易。法国的国债期货合约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其中短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90天国库券为标的物的合约;中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4年期国债为标的物的合约;长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7年~10年期的国债为标的物的合约。法国国债期货交易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清算系统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交易和清算的安全性,在交易被自动撮合的同时,风险控制、清算、幕后文件处理等都被自动完成[1].
(五)德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德国的国债期货合约是以名义利率为6%的。5年~10年期国债为标的物的合约。德国拥有欧洲最大的电脑交易联网系统,与世界各地交易所进行联网交易。德国清算系统的功能和业务特点在于将交易与清算融为一体,自动化程度高、便捷、快速,成本低且适应性强。德国十分重视对国债期货市场的监管,如加强法制建设,先后通过《交易所法》和《二级金融市场促进法》,成立联邦证券监督
办公室作为唯一的国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注意加强国际联合监管,等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