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美学方法、学科定位及审美价值的几点浅识(3)
2013-09-18 01:27
导读:因此,我们在进行“美的规律”讨论时,便首先要确定自己并搞清对方的美学性质。朱立元先生在批评陆先生将“美的规律”客观性混同“自然规律”时,
因此,我们在进行“美的规律”讨论时,便首先要确定自己并搞清对方的美学性质。朱立元先生在批评陆先生将“美的规律”客观性混同“自然规律”时,指出:“‘美的规律’在我看来,无疑是属于社会历史范畴的”。“美的规律显然是与人不能分离的,是人类社会的规律,而不是与人无关的自然规律”。根据上述美学分类,这里的“无疑”显然是有限度的:对于社会科学美学来说,它“无疑”是正确的,笔者本人也认同这一观点;但放到其它美学之中,却是可以“有疑”的。譬如对人文哲学美学来说,虽然其本身属于社会历史现象,但所阐释的“美的规律”却不一定属于“社会历史范畴”。同样,对于自然科学美学,其“美的规律”虽然与人不能脱离,但也不属于“社会历史范畴”,在前文化审美物理、生理、心理层次上,所谓“美的规律”就是与人体结构直接相关的自然规律。离开若干自然规律,前文化“美的规律”便荡然无存。
目前美学界存在的问题是,由于缺少对学科性质定位的自觉,许多学者都认为自己所建构、所研究、所坚持的美学是一种既有思辨性、又有科学性的“元美学”,自己所发现和把握的“美的规律”是普遍性规律,结果却往往衍生出某种既非人文美学亦非科学美学、既无哲学品格又无科学生命的僵死美学教条。某些洋洋大观的美学著作,一面言明要用“美的规律”唯物地指导审美实践、指导精神文明建设;一面却得心应手地操作着各派哲学美学语言建构自己的美学体系,使“美的规律”越来越玄学化,越来越失去实践意义。譬如“美是和谐”、“美是自由象征”、“美是形式内容统一”之类的美的定义或规律,对康德们来说没有什么不合理之处,但放到“形而下”的科学美学体系中用来指导审美实践,则近乎处处通处处不通的谶语。其实,中国很需要有自己的纯思辨美学,需要有思辨的“美的规律”;但前提是要有纯思辨的哲学,而在“形而上学”已被解构的今天,要建立这样的哲学和美学体系,显然需要极大的勇气和毅力。同样,蔡仪先生的“美是典型”说,如果放到自然科学美学体系中,完全可以成为重要派别,笔者曾将其运用在前文化层次人体美的阐释上,发现它很有科学性。无论女人体还是男人体,凡是不能充分体现类特征的个体,很难被视为美。但遗憾的是,蔡仪先生将“美是典型”视为“马克思主义美学”的普遍规律,则漏洞百出。陆梅林先生认为“美的规律”是前人类就存在的,在譬如物理或生理美层次上,也无不妥。笔者也认为,若干前文化美的确与人的动物躯体和生理结构密切相关。譬如,如果人的双眼不是对称结构而是如比目鱼那样挤在一边,那今天人类视觉对称美便荡然无存,这也与实践毫无关系[6],但陆先生同样把它视为普泛的“美的规律”,则难以自圆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这里附带谈一下我对实践美学的认识。我认为,实践美学最大限度地发展了马克思《巴黎手稿》中的美学思想,与国内其它美学派别相比,最具有理论阐释功能,但它同样存在严重缺憾。弥补实践美学缺憾的关键,我认为并不是宣布要“超越”或“否定”它——任何想超越和否定它的美学学者,尽可去建立自己的美学体系,而不必靠“超越”、“否定”的舆论迫使实践美学的“引退”——而是实践美学自身的学科定位:它究竟是给审美实践以指导的社会科学美学还是建立在实践哲学基础上的人文思辨美学。目前的实践美学是具有科学品格的,譬如,在对审美发生规律的揭示上,实践美学的科学性是无可替代的;在文化审美价值生成的阐释上,也是有阐释力的,当然需要对“本质力量对象化”所造成的“泛美主义”加以适当限定(详见后文)。但就实践美学的整体学科特征来看,我个人认为,它更接近于思辨美学。实践美学中不仅有“积淀”、“有意味的形式”等难以证真或证伪的思辨概念,而且,“本质力量对象化”、“自然的人化”也成为以实践为本体思辨展开揭示“美的本质”与“规律”的逻辑起点或理论基石。这使实践美学所揭示的美的本质与规律,同样具有极大的审美阐释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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