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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人们就发现电影与戏剧在揭示人物内心方面的差异还不仅仅是动作幅度上的问题,例如普多夫金拍摄的《母亲》,当尼洛夫娜坐在丈夫的棺材前陷入令人窒息的悲哀的时候,导演并没有指示演员嚎啕大哭,甚至他不让演员流一滴泪,只是木然地静坐在那里。当然,前面我们说过,静静地坐着也是人物的外部动作,但仅仅靠这样的动作就很难揭示母亲此时的内心痛苦了。这时,导演聪明地在母亲的脸的镜头之后接入了一个特写镜头:水从悬壶洗手器中慢慢地滴下来,一滴又一滴。水滴的形象和节奏十分巧妙地将人物此时此刻那种绝望的、欲哭无泪的悲哀揭示了出来。现在要问:滴落的水滴是人物的动作吗?如果不是,那又是什么呢?我们应该如何将这样的情况纳入剧作理论呢?
电影剧作理论家们在这一方面似乎有点保守,甚至有点束手无策。他们通常能够指出在电影艺术中,揭示人物性格和内心的方法与戏剧的有着众多的不同之处,但是他们依然不敢贸然地抛开戏剧理论已成的“动作”概念。他们依然将那些电影艺术中出现的新武器叫作“动作”,只不过有了点小小的改良。例如:劳逊在他的《戏剧与电影的剧作理论与技巧》中就英明地发现,在电影艺术中,揭示人物内心的不仅仅是动作,还包括将这个动作展现给观众的方式。他以卓别林的影片《巴黎一妇人》举例说:“他(卓别林饰演的人物)的妻子因为他啫酒而离弃了他。我们看到他背对着摄影机,望着他的妻子的照片。他的肩膀上下抽动,好象在伤心地啜泣。之后我们却发现他正在摇动一瓶香槟酒。”在这时,揭示人物性格和引起观众笑声的不是人物的动作。如果你一开始就从正面将卓别林开香槟的动作直接表现给观众看就绝对不能有任何戏剧性的效果。劳逊指出:“观看一个事件的角度就决定了事件本身的意义。”这对于电影艺术说来应该是重要的发现。他甚至还指出:“构图决不只是动作的注解。它本身就是动作。”这同样是英明的。但是,他依然将这些发现统称为“动作”,只不过在“动作”前面加上了“电影”两个字用以区别戏剧的“动作” 概念。他定义说:“电影动作就是用光和影表现出来的活动。”
弗雷里赫将劳逊的发现向前推进了,他除了前边我们提到的他关于电影在表情和手势动作方面与戏剧的不同外,还指出:“电影剧本与舞台剧本的区别在于,它不仅准备让演员来表演,而且还准备进一步把这表演拍摄下来。”显然,他认为,对于戏剧说来,动作本身就是一切,而对于电影说来,在表情达意方面摄影机表现动作的方式也许更加重要。他这样要求电影的编剧:“电影剧作家在下笔以前也应该先在自己头脑中看见所设想的动作,但他在想象中仿佛预先看到了演员的表演,以后被摄影师拍成许多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