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美学方法、学科定位及审美价值的几点浅识(2)
2016-04-22 01:00
导读:我讲这些,决没有否定陆梅林先生对《巴黎手稿》重新译校的贡献的意思,我完全同意朱先生对陆先生努力的肯定。而且我还认为,陆先生的译校,可以从
我讲这些,决没有否定陆梅林先生对《巴黎手稿》重新译校的贡献的意思,我完全同意朱先生对陆先生努力的肯定。而且我还认为,陆先生的译校,可以从此终结国内学者继续从“两把”不同“尺度”角度对“美的规律”推演的努力(晚近的这种努力见《云南学术探索》97年3期发表的《试论“尺度”与“美的规律”的关系》一文),不再把“合规律、合目的性统一”作为对马克思“美的规律”的阐释,可以很好地起到“优化”美学“资源配制”的功效。当然,这并非是对“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统一”命题的否定;只要这一命题能揭示审美发生规律并适应于某种美学阐释,它就是合理的美学命题,只是不要再把这一命题归在马克思名下便是了。同时,我也赞同朱先生对陆先生的批评。我认为陆先生把自己的美学理论建立在对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重新阐释上,从方法论上便是不可取得,而正象朱立元先生已经指出的,若干结论,实际上是在不自觉地逻辑偷换中获取的。如果我理解的不错的话,陆先生所推演得出的美学结论,关键是美是“物的客观属性”。这当然不是新的美学观点,只不过是借对马克思的重新“解读”强化这一观点的权威性而已。朱立元先生在文章中提到过蔡仪先生的学说。其实,蔡仪先生早近二十年前就已经如陆先生新校译文那样理解“美的规律”了:“‘物种尺度’和‘内在的尺度’,无论从语义上看或是从实际上看,并不是说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不过他所推导出的美学结论却不同于陆先生,而是著名的“美是典型”说。蔡先生是这样推导的: 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试论
电影美学的研究框架与学术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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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