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性划拨用地实施租赁的题目思考(2)
2013-09-21 01:57
导读:第二,企业使用的划拨用地,假如没有改制或者没有改变用途,就应该维持划拨现状,暂不实行租赁。 第三,本市市区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除房管
第二,企业使用的划拨用地,假如没有改制或者没有改变用途,就应该维持划拨现状,暂不实行租赁。
第三,本市市区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除房管部分的直管公房出租给本系统内单位使用和职工居住的公房外,均应实行土地租赁,房屋所有人向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出租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按市政府关于土地收益收缴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
政治理部分缴纳土地收益。
四、原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政策与措施
1、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或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并长期命名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2、租赁土地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调整时间和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
3、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让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给第三人的,承租土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第三人取得土地他项权利;承租土地使用权不单独设定抵押权,承租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权随之抵押。
4、采用短期租赁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其中,租赁期少于半年的,则在首次交付土地收益时一次收缴。采用长期租赁的,应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交纳。
5、市国土资源局受理房屋租赁或土地租赁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凡符合规定须缴纳土地租金的,通知出租人或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土资源局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缴纳土地租金。
6、考虑到租金的收取比较复杂,有相当的工作难度,必须加强合作,无锡市国土局与地税局联合收缴租金的方式就很值得我们学习和鉴戒。
7、根据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治理办法》,可与市财政局核定,土地治理部分可以从其代收的土地租金中提取专项业务费。
8、建议市国土资源局应进一步完善实施租赁的范围和租金标准。同时,制定租金收取制度,并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不按时缴纳租金的单位和个人制定具体的罚则和处理手段。
作者简介:关振威,男,出生于1978年1月16日,现工作于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经营治理处,从事土地登记、土地市场治理工作,职务科长,职称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