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失灵的原因分析(4)
2014-09-03 01:55
导读:2.政府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政府授权企业经营景区而收取的许可费,以及在企业门票收入中的部分提留(如景区发展基金等),应视为企业上缴的资源税
2.政府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政府授权企业经营景区而收取的许可费,以及在企业门票收入中的部分提留(如景区发展基金等),应视为企业上缴的资源税,用以社会公共福利。但目前这些收入多在地方各级政府及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分配,成为了当地的财政收入,虽然相关部门都宣称“专款专用”,但因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些收入最终是否能够“专用”,不得而知。正因景区经营权收费中的巨大利益,各地纷纷将拍卖景区经营权视为生财之道,乐此不疲。政府与企业在景区经营中获得了经济利益,二者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利益同质性,易于形成利益同盟,即所谓政府管制俘虏,这也是政府缺乏对企业破坏性经营行为进行管制激励的重要原因。
3.企业与当地居民的矛盾。除地方政府和开发企业外,当地居民是受旅游资源开发影响较大的第三方。企业对景区的开发经营影响了居民的生产生活,当地居民则期望在旅游开发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旅游企业和当地居民爆发冲突的事例时有所闻,比如居民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从事“黑导”、跑“黑的”,又或者在一些项目的经营权上和企业发生争夺等等。这些争夺的结果,损害了景区的吸引力,造成“公地悲剧”。有效解决这些冲突的关键,是政府能基于公平和长远利益的立场,对企业与居民的行为加以规范。政府既要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还要兼顾企业的经营权和居民的生存发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