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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景区发展的战略制度和动力机制(2)

2014-09-21 01:39
导读:因此,政府直管模式必须要有一个有权威的机构来运作,成立一个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旅游发展委员会,全面负责旅游景区乃至整个区域旅游产业的发展

  
  因此,政府直管模式必须要有一个有权威的机构来运作,成立一个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旅游发展委员会,全面负责旅游景区乃至整个区域旅游产业的发展管理。旅游发展委员会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就某个地区旅游产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措施、方法等进行研究,加强主导力度,解决存在的问题并部署工作。还应重新明确旅游局的职能,将旅游局作为旅游发展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旅游景区开发管理中发挥其应有作用。
  
  实行市场化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从经营管理角度看,政府主导型除了建立相应的旅游发展委员会之外,还要组建或引进旅游集团,实行企业独立经营模式。我国旅游景区开发投资主要有三种模式:自主开发模式。这是我国旅游景区开发的传统模式,由当地政府主导,相关部门积极推动。这种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经济收益直接归当地政府,并能注重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效益的统一。这种模式的不利因素在于投资资金紧缺、部门主体过多导致利益冲突、经营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而缺乏激励机制。合资开发模式。这是旅游景区开发投资的第一次创新,提高了市场化程度,将优势资源与资本市场结合。这种模式中,当地政府主要是以旅游资源为资金投入,开发资金从资本市场筹集。这种模式解决了开发资金问题,具有巨大的融资能力。但这种模式对环境介质系统要求较高,要求市场机制较完善,在政府与企业间有良好的分配机制。整体租赁模式,它是指将一个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由政府统一规划,授权一家企业较长时间垄断性经营管理,并按约定比例由景区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分享经营收益,或者一次性卖断。这种模式的关键是要寻找资金雄厚,具有丰富旅游开发经营经验的优秀企业。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企业资本能够顺利取得景区经营权,根本原因在于旅游景区投资大、回收慢,许多地方政府因资金紧缺无力开发经营。景区经营的问题在于资本重轻保护,前几年在政府与部门之间出现了卖与不卖之争,争论的实质其实不在于保护与否,而是在于体制造成的利益分割(按照中国现行的法规,我国旅游景区有众多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是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属自然景观的归建设部,属人文景观的归文物局,涉及到旅游的有国家旅游局,涉及宗教的还有宗教管理部门等等,资本介入景区经营,必然使原来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也就遭到一些部门的反对)。其实景区经营权的问题本身是一个伪问题,关键是建立完善的景区经营权转让制度。这一制度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理清政府部门的权责利,使之均衡;完善旅游景区无形资产的评估办法;明确规定景区资源保护的具体办法。后两条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较容易解决。对于政府部门间的权责利的均衡,我们在下文讨论。
  
  旅游主体责权利均衡促进旅游景区发展
  
  由上述分析可知旅游景区的发展实际上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制度上的行政管理,这是由所有权衍生出的,二是运行上的企业经营。但无论哪个层面,均涉及相关的利益主体,如果这些旅游主导的责权利没有很好的界定、达到均衡,旅游系统将无法运转。责权利没有理清,直接影响旅游发展的动力问题。因此,旅游主体责权利均衡是旅游景区发展的动力机制,是旅游景区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的原动力。
    在旅游景区发展中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当地政府部门、景区经营企业、当地居民和旅游者。各行为主体的角色及行为方式各不相同。他们在旅游活动(管理活动、经营活动与消费活动)中有相应的权责利界定,如果不能明确而使之失衡,会导致旅游系统无法运作。表1是笔者结合相关研究试图对旅游景区发展中各旅游主体责权利的界定。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这里最为特殊的是政府主管部门,旅游景区主管部门的构成相对复杂。旅游景区的管理权力主体有以下五个:旅游部门,专门负责景区内的旅游开发、服务设施、组团参观和宾馆等级评定等;风景管理局,隶属于城建部门,专门负责景区内的山水林自然景观管理及整体规划的审批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文物局,隶属于文化部门,专门负责景区内文物古迹的管理修缮及考察挖掘等;宗教部门,专门负责景区内所有的和尚尼姑和喇嘛等出家人的管理待遇和政策等;地方政府,负责景区内的治安、物价等。这五个权力主体,表面上都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范围,分工合作,其实由于它们所管理的对象同处于一个景区内,人为的分割在实践中造成了严重的内耗,管理混乱,缺乏效率。这样必然导致指导思想不统一、缺乏统一规划、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投资分散、盲目建设和资源与环境的破坏(武传表,2002)。因此,在政府部门内部,在建立旅游发展委员会的时候,要注意各相关利益部门的责权利的均衡。使得与旅游景区发展相关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文物管理局、宗教事务管理局、旅游局等在行使各自职责的时候,均有约定比例的经济收益,并建立相关的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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