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景区发展的战略制度和动力机制
2014-09-21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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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我国旅游
内容摘要:在我国旅游产业,旅游景区的发展相对落后。本文立足于长期从事旅游景区开发与规划的实践,对比我国各旅游景区的情况,研究相关理论,分析了旅游景区发展的制度与机制的战略选择。提出旅游景区应该采取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与责权利均衡的运行机制。 关键词:旅游景区 政府主导型 责权利均衡
目前,旅游景区是我国旅游产业发展链上的一个薄弱环节。如果旅游景区不能及时走出发展困境,势必影响整个旅游经济的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旅游景区的发展是一个庞大的
系统工程,旅游景区的发展,最重要的是做出正确的战略选择。对其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
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概述
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是旅游景区发展的根本。通常所说的政府主导型战略脱胎于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体制。日本和东亚四小龙在二战后分别吸收了前苏联计划经济模式和美国式的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体制要素,形成了一种混合经济体制——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这种体制又被称为“政府主导的东亚模式”。“东亚模式”的核心可归结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坚持政府对经济的主导——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其中的关键在于政府主导的范围和力度。“东亚模式”启示我们,政府干预市场,发挥经济主导作用指向三个方面:着力建立健全市场机制和完善市场体系;培养健康的政府企业关系;制定和实施灵活的产业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
在旅游产业中,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要点在于:选择旅游产业发展战略,如适度超前战略、比较优势战略等等;培育旅游市场、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竞争秩序等,如加强旅游立法、进行旅游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教育等;制定和实施旅游产业政策和相关配套政策;扶植培养大型旅游企业集团。在我国各地,没有实行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或实行得不好的旅游景区,就出现过相当多的问题。不少旅游资源类型全、品味高、特色强的旅游景区开发混乱。表现为遍地开发、分散经营、主题模糊、千篇一律、建设混乱、布局凌乱、项目雷同、品味不高,旅游资源遭到破坏,服务设施发展滞后。主要原因在于政府主导的战略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管理体制不顺,科学规划不足,投资主体混乱。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政府主导型战略模式在旅游景区的应用
建立健全旅游景区
行政管理制度
政府主导的旅游发展战略有多种不同的实施模式,以下三种最为典型:分而治之的模式。所谓分而治之模式是指一个旅游景区分别由两家以上单位进行管理。如庐山风景区:全山山体总面积282平方公里,分属庐山风景名胜管理局、九江市庐山区、九江市庐山垦殖场、江西省庐山自然保护区、星子县等6家单位,共同管理,实行分治。政府直管模式。这种模式是指一个旅游景区由所在地的政府直接进行管理,如果旅游景区地跨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则该旅游景区则由其上一级政府进行直管。如井冈山风景区等,由井冈山政府统一规划开发和管理,体制较顺。部门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是指一个旅游景区由上级政府设立的相关部门进行统一管理,这一部门根据旅游景区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如属于自然景观类的为建设部下属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属于人文历史遗迹的为文化部的文物局,与旅游相关的则为旅游局管理,等等。
从协调发展角度看,旅游业是综合性的产业部门,在行政管理的制度层面需要统一协调,规避政企不分的权益纷争。一个旅游景区最好由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这个机构如果能够具备地方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就有利于该旅游景区进行统一规划、保护、管理;如果这一组织机构还能拥有一定的人财物的调配权,将更有利于促进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由此看,分而治之的模式违背了统一管理的原则,肯定不行。而部门管理呢,虽然上级政府设立景区相关管理局的目的,是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对风景区进行规划、开发、管理,但事实上由于管理局不是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只是一个行政管理机构,没有行政执法权,所实施的管理“合理不合法”。加上与所在地政府及各方的利益冲突,导致管理局责权难以全面落实,无法对整个旅游景区实施有效的管理和开发。因此,只有政府直管模式可以考虑。但是由于一个旅游景区的地方政府,其对应的职能众多,往往将旅游景区的开发管理交由其下属的旅游局管理,而旅游局在旅游景区的管理上又难以与其它相关部门协调(平级单位),管理缺乏权威性、全面性与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