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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的法律题目(5)

2014-05-26 01:31
导读:对网络拍卖进行程序性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网络。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环境,仅仅从立法上解决了网络拍卖的法律地位对其进行监管是不够的。要

对网络拍卖进行程序性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网络。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环境,仅仅从立法上解决了网络拍卖的法律地位对其进行监管是不够的。要赢得广大网民的信任,公道、迅速的发展网络拍卖市场,就必须从根本上建立一套公道的交易机制和一套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以配合《网络交易法》的实施。这套交易机制应当包括:建立同一的网上支付体系;完善和推广实名认证制度;采用身份证,这将有助于对网上交易的交易者身份的确认;增加网络交易的透明度,可以通过多媒体技术来展示产品;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在我国,因多方面因素,短时间内是无法建立一个同一的支付体系和完善的信用体系。所以尽快建立一个具有我国特色的网上争端解决机制显得十分迫切。这套机制的立足点不仅仅是解决网络拍卖或网络交易纠纷,而是应该以推动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为目标。国际上所指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的全称是Onlin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为:ODR。即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与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它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克服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题目。它特点是:解决纠纷方式和适用规则的灵活性、处理争真个效任性、解决纠纷的经济性。我国首家在线纠纷解决中心是 “在线争议解决中心”⑤。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网上争端机制是针对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缺失提出的。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没有建立,信息条块分割⑥等因素是其所面临的困难。建立一个由政府职能部分为主体的全国性网上争端解决机制对网络拍卖、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且具有很强的实际可操纵性。具体构思有这几点:1、这个机制其框架涵盖法律、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政府治理等;2、它区别与ODR,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和***联合组建,成立一个专门的网上争端解决机构;3、建立一个权威性、全面性的在线争端解决平台。4、通过发展网上法庭、网上仲裁、网上公证、网上调解等司法辅助机制,建立灵活的法制体系,以弥补现有法律环境灵活性不足的缺憾。这种机制的特点是:解决了管辖权题目、克服了网络的无地域性,增加了救济途径、降低了救济本钱,便利、快捷,便于纠纷的解决,也保障了政府对网络经济的监管。假如当事人双方自愿,这种机制也可以解决跨地域、标的小、案情简单的非网络纠纷。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网络拍卖是一个崭新的事物,在保护它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对它进行公道的约束。不仅要从立法上对其加以肯定与规范,更要通过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网上争端解决机制来促进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对网络拍卖的监管直接关系到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并促进我国网络拍卖政策法律环境的改良,进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注释:
①电子商务目前可以清楚的划分为四类:消费者——消费者模式C2C(Consumer to Consumer),企业——企业模式B2B(Business to Business),企业——消费者模式B2C(Business to Consumer),消费者——企业模式C2B(Consumer to Business)。
②集体议价、逢低买进两种方式经常被一些网站结合使用,如:雅宝网。反拍卖(标价求购)这种交易方式也在雅宝网得到了实际运用。
③参见华东政法学院电子商务法所高富平、苏静、刘洋《易趣平台交易模式法律研究报告》
④就目前国内的观点来看,这其中可能包括《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拍卖法》、《广告法》等。
⑤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www.chinaodr.com,由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北京德法智诚咨询公司发起成立。
⑥我国法律、银行、税务等部分都有各自的信息库,信息在这些部分之间很难联网使用,更无法与共享。
资料:
[1]高富平:《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 2004年
[2]张楚:《网络法学》,高等出版社 2003年
[3]马俊、汪寿阳、黎建强:《网上拍卖的与实务》,出版社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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