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协调(3)
2014-07-01 01:15
导读:解决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适用的对策 我国的信息产业起步时间较晚,国内企业界对互联网的贸易应用,现阶段主要还处在发布商情信息和进行广
解决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适用的对策
我国的信息产业起步时间较晚,国内企业界对互联网的贸易应用,现阶段主要还处在发布商情信息和进行广告宣传阶段,真正通过网络实现交易洽商、订货、交货和支付整个贸易交易流程的数目规模还较小。但是,电子商务在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并不意味着跨国电子商务引起的国际税收法律题目对我们来说还很远远。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网络通讯安全技术和网上支付技术的完善成熟,互联网电子商务在我国今后几年内,必然会获得飞速的增长,跨国电子贸易交易额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额中所占的比例将会迅速进步。假如不尽早地重视和研究解决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分配题目的对策措施,政府将面临贸易额增长而税基萎缩、财政收进流失的危险。更为紧要的是国际社会正在酝酿讨论跨国电子商务课税的国际规则,少数信息产业发达国家正利用它的在经合组织和WTO中的地位和影响,积极推动和先声夺人以求在这方面形成一套有利于维护和扩大其权益的国际税收分配规则。在这种情势下,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应加紧对解决电子商务各种税收题目的策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制定信息时代新的国际税收法律规则。
实际上,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跨国电子商务对现行的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实质上是虚拟的网络空间对适应于有形的物理空间的征税规则的挑战,而且这种挑战具有根本性质。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数据通讯和网络技术基础上的电子商务交易,具有直接性和非中介化等特点。销售商足不出户即可向网络涉及的全球顾客提供产品和服务,无须在来源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场所或委托代理人从事营业。因此,我们应该突破以非居民在境内具有某种固定的或有形的物理存在为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条件的传统观念,寻求更能在网络信息技术时代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因素。只有循着这样的思路,才能找到公平公道地解决居住国与来源国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上税收权益分配题目的方案。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调整
基于上述熟悉,笔者以为,在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得的国际税收协调方面,假如要继续保存使用常设机构原则,作为来源地国一方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营业所得行使课税权的“门槛”条件,就必须对这一概念现有的内涵要件在适用于判定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题目上,作出必要的调整修订,取消其中有关“固定的场所、设施”以及“职员的参与”等物理存在要件的限制要求。在互联网构成的虚拟市场空间内,交易主体的存在、交易活动的主要内容及实在施,都是通过网址实现的。因此,非居民的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否在来源地国构成常设机构存在,应视其网址所具有的功能作用,以及其通过网址实际从事的活动性质、数目规模和交易活动的延续性,来综合判定该非居民与来源地国事否存在着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在判定非居民通过其网址实施的营业活动是否构成与来源地国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系方面,可以鉴戒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采用的“功能等同”方法,根据网址是否实际发挥了与固定、有形的机构、场所或营业代理人同样的功能作用来认定。具体地说,应该针对某个非居民设置的网址的运用情况,综合采用以下三项标准来判定其是否构成在来源地国设有常设机构:
网址活动的时间延续性标准
这是指非居民的网址在互联网上活动存续的时间期限。它标志着网址的主人于一定期限内在互联网构成的虚拟市场上的主体存在,位于来源国境内的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点击相应的网址访问该网页进行交易。至于网址是否是设置在位于来源国境内的某个服务器上,并不影响该网址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由于网络空间本身就是无国界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尤其是宽带通讯网络的广泛运用,纳税人的网址是设置在来源国境内的服务器上或是其居住国甚至第三国境内的服务器上,对访问该网址的来源地国境内的客户而言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但国际税收协定中应该对可能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的非居民支配的网址在互联网上存续的时间,设定一个最低期限。这个期限的是非,可以参考联合国范本或经合组织范本中,有关建筑安装工程和与此相关的劳务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的期限规定,如6个月和12个月,具体期限可由缔约国双方在协定中确定。网址活动存续的时间低于此期限标准的不构成常设机构存在,超过期限标准的则应结合后面将要述及的其他标准来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规定网址活动的最低期限标准的意义,在于排除非居民短暂或临时性地通过网址实施某些营业活动在来源地国构成常设机构的可能性,由于这类短期的和临时性的营业活动并不足以构成非居民与来源地国之间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另外,明确设定一个最低期限标准,有助于进步征税效益,便于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协定的工作中易于把握认定和取得国际间的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