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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任危机与电子商务的伦理缺陷(2)

2014-07-12 01:05
导读:2.3 经济利益的不良驱动 透过扑朔迷离的网络社会现象,我们不难发现,网络诚信危机背后隐躲着深刻的经济根源。正是由于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润才

  2.3 经济利益的不良驱动
  透过扑朔迷离的网络社会现象,我们不难发现,网络诚信危机背后隐躲着深刻的经济根源。正是由于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润才驱使人们藐视道德和法律,而在网络这个“自由时空”中为所欲为。例如,由于经济利益的不良驱动,从电子信箱的收费开始,引发了一系列网络免费服务变成收费服务的大行动。网络公司纷纷“背信弃义”,将各种先前承诺的免费服务单方面地改为收费服务或缩小服务范围,这对整个电子商务来说更加剧了网络诚信危机,给本来就先天发育不足的电子商务人文环境造成了严重后果。
  
  3 构建诚信网络空间
  
  3.1 大力发展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是电子商务正常进行的保证,信息安全是指通过保护信息资源,防止不良外来信息的进侵和防止信息的泄露、修改和破坏,以保证信息安全和可靠。信息安全的重点题目主要体现在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上。信息网络技术同任何其他技术一样,其本身存在着两面性,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把人们引进了安全陷阱。不可否认,网络诚信危机是由于技术的不完善或技术本身的发展而引起的。一方面网络诚信危机可以通过技术完善或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来控制或解决。我国现在已经开始重视有关电子商务发展的安全题目。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的安全认证中心正加紧建立,一些城市的认证中心也已经建立。与安全标准、电子签名、密码系统等相关核心技术的开发已得到重视并加大了投进力度。另一方面,一些网络社会题目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题目, 它同时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3.2 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网络经济是信用经济,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到了互联网时代,信用几乎是电子商务的灵魂。不道德行为在电子商务中的泛滥,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缺乏规范信用的机制。在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信用体系很不完善,企业的信用评估、个人的资信状况都不甚了了。急需建立个人和企业完善的信用体系和规定信用查询制度,以实现在具体化、可靠性基础上所进行的“虚拟化”交易。
  (1)应该从法律角度进行信用制度的立法。制定个人、企业、政府信用制度治理办法,先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做试点,然后推广到全国,在全国建立信用网络治理体系。
  (2)设置相应的监管部分,加强信用制度的监视力度。如加强行业自律,为交易的弱势方提供信用担保;加强失信的惩罚力度,进步失信方的失信本钱。
  (3)早日设立信用认证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认证。建立信用评估机构及标准,信用档案登记及治理机制,信用资料公然查核机制,信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公安、法院、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相关机关的信息互通机制,失信惩罚机制,社会开放查询等机制,从而为全社会提供信誉咨询服务,促进信用意识的形成。
  3.3 鉴戒发达国家网络伦理的建设经验
  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环境,这是一个在制度层面上影响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这个题目已逐渐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同时,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题目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贸易环境监管部分中的关键组成部分。事实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道德及相关的公共政策题目。  (1)关于网络安全、文明的立法。从世界范围看,美国已经颁布了《联邦电信法》(1966) 、《金融秘密权利法》(1970) 、《伪造存取手段及计算机诈骗与滥用法》(1986) 、《联邦计算机安全处罚条例》(1987) ,瑞典在1973 年颁布了《数据法》,英国在1985 年颁布了《版权(计算机软件) 修改法》,澳大利亚、匈牙利、菲律宾、新加坡、韩国等30 多个国家也都制订了有关计算机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1997 年6 月13 日,德国联邦下议院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规范计算机网络服务和使用的单行法律《为信息与电信服务确立基本规范的联邦法》。在德国,此法亦简称为《多媒体法》。法律管制与道德教化相辅相成才能实现网络的安全与文明,发达国家的治理机制对我国的计算机安全立法工作是很有鉴戒意义的。我国的计算机网络治理还处于单行条例、法规的治理阶段,我们应当走出这一困境,着手对分散制订的计算机安全法规进行梳理,对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修正、充实,争取尽早制订《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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