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题目研究(2)
2014-07-23 01:31
导读:6.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题目。—般来说,税务行政机关开展税收征管稽查的条件是要正确把握有关纳税人应纳税之事实和证据,以此作为判定纳税人申报
6.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题目。—般来说,税务行政机关开展税收征管稽查的条件是要正确把握有关纳税人应纳税之事实和证据,以此作为判定纳税人申报数据正确与否的依据。据此,各国税收立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若干年内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查,从立法上确立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基础的通行制度。而在互连网环境下,基于商品订购、款项支付等都是一系列无纸化的虚拟网上交易,交易合同、订单、销售票据等也都以轻易修改和删除的电子形式存在,这就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面临着直接的治理困难。且不说,众多潜伏应纳税人还可以使用加密方式来掩盖电子商务交易的相关信息。据此,如何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中的税务稽查监管以防止税收收进流失无疑是值得作出立法应对的题目。 二、鉴戒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目前,各国(主要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生产商务的税收题目进行了深进、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题目,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题目,应进行全面、深进的研究。但不应该将留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我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本钱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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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征电子商务税应坚持的原则
1.应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即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应着力考虑现行税种与网上交易的协调。
2.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我们意识到欧美等国作为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假如没有自己的对策,放弃地域管辖权将失往大量税收收进。所以应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以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3.公平税负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使电子商务贸易与传统贸易的税负一致,同时要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
4.应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完全意义上的网上交易,如国内供给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形产品,无论购买者来自国内还是国外都应暂时免缴销售税,而对于以网络为媒介的间接电子商务形式,如利用网上订货形成的实物交割交易形式,应比照传统交易方式征收销售税,在这里适用的是相同的税制。
5.应坚持便于征收、便于缴纳的原则。税收政策的制度应考虑互连网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本钱,如采取电子申报、电子缴纳、电子稽查等方式,便于税务部分征收治理以及纳税人的税收奉行。
6.完善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法。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题目都十分重视且行动非常积极:例如,0ECD成员国家同意免征电子商务关税,但也以为在货物的定义不稳定的情况下决定一律免征关税是不妥的,与此同时把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税;日本规定软件和信息这两种商品通常不征收关税,但用户下载境外的软件、游戏等也有缴纳消费税的义务;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税务部分都规定在电子商务中的软件供给行为都要征收预提税;欧盟贸易委员会也提出了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为主的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德国税务稽查部分设计了通过金融部分资金活动把握电子商务企业涉税信息的方案,以及“反向征税”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