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信赖利益(2)
2014-07-26 01:06
导读:(二)电子支付 在网络消费交易中,支付及其调整规则甚至比其他贸易方式更重要。固然缔结网络交易合同并不必然需要电子支付,但目前的信用卡支付
(二)电子支付
在网络消费交易中,支付及其调整规则甚至比其他贸易方式更重要。固然缔结网络交易合同并不必然需要电子支付,但目前的信用卡支付是网络消费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为确保电子支付的安全,需要讨论以下几个题目:(1)撤销权。欧盟远程合同指令第8条规定,假如消费者的支付卡发生与电子合同相关的错误使用,那么消费者可以不受惩罚地要求取消该支付。(2)用户责任限制。欧盟委员会电子支付工具使用建议第6条规定,当电子支付工具丢失或失盗时,消费者被通知的丢失或失盗的赔偿责任不能超过150欧元,但消费者行为具有特别疏忽或错误时不能适用该责任限制。通知后消费者不再对任何损失负责,除非他继续进行错误操纵。假如支付的发生没有确定有形的表达,或者没有电子支付工具本身的认证,那么消费者不须对任何损失负责。(3)用户的义务。欧盟委员会上述建议第5条规定,为了保持平衡和实行诚信支付,消费者必须采取公道措施,履行确保电子支付工具的安全义务(如使用PIN代码)。消费者一旦知道电子支付工具丢失或失盗后必须尽快通知发行者,假如发行者帐户发生错误或其他不正常时,消费者必须尽快通知有关支付的服务供给商。
三、后合同阶段:争端解决
在缔结电子商务合同后,关于合同的履行可能发生纠纷。欧盟立法规定了以下两种解决网络消费交易纠纷的方法。
(一)法庭内诉讼制度
网络消费纠纷发生后,任何个体消费者都可以向法院起诉。欧盟保护消费者利益指令第3条规定,任何在确保消费者集体利益中具有正当利益的实体机构都有资格起诉,但这种实体机构必须按照成员国的法律组建,并必须独立于公共机关,成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专门组织,具体负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且,这些实体机构必须有权对网络消费交易中的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根据该指令第2条,法院或合适的行政当局应该设计一套程序性规则,确保这种实体机构有权提起禁止或义务性诉讼。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二)法庭外争端解决机制
通过第三方的积极干预,争端可能在法庭外解决。欧盟委员会消费争端法庭外解决责任机构之适用原则建议规定,网络消费争真个法庭外解决则可使用不同模式:(1)磋商。消费者应该首先联系服务供给者,并通过协商友好解决争端。(2)调解。即一个公正的第三人(调解者),作为一个中介在需要解决争端确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的过程。(3)调停。即一个公正的第三人(调停者),帮助存在分歧确当事人达成相互接受的解决方案。调解和调停都是第三人促成网络消费争端解决的法庭外解决程序,即将争端双方召集在一起,帮助他们达成一致同意的解决方案。(4)仲裁。它是一种两个或更多确当事人同意让公正的第三人(仲裁者)解决其争真个程序。仲裁是第三方给当事人建议或强加某种解决方案的庭外争端解决程序。
四、欧盟关于消费者信赖利益的电子商务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受害人只要能够证实产品有缺陷,产品的制造商、供给商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行为的正当性及其缺乏故意和过失都不是有效的抗辩理由。严格责任原则立足于市场经济和社会本位,以举证责任颠倒和产品安全需要为基础,平衡强势商人和弱势消费者的利益,终极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例如,欧盟《关于消费商品销售及其相应担保几个题目的指令》就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为了惩罚加害人的过错行为,欧盟电子商务立法建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不以实际损害为标准,而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恶意程度等成正比,它远远超过受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在网络消费交易案件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大的社会功能,一方面毁灭性地打击和惩戒了不法商人的违法行为,使其丧失了危害社会和消费者利益的基础,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秩序;另一方面救助和补偿受害人以其他形式无法得到补偿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