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信赖利益(3)
2014-07-26 01:06
导读:(三)先进的立法方法:细化与鉴戒 信息和通讯领域的技术发展异常迅速,数字化、多媒体化和国际化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这体现在欧盟立法上,一方
(三)先进的立法方法:细化与鉴戒
信息和通讯领域的技术发展异常迅速,数字化、多媒体化和国际化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这体现在欧盟立法上,一方面尽量使立法细化,另一方面鉴戒其他国际组织的先进做法。仅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信赖利益题目上,欧盟就颁布了80多个指令或决议,例如《关于建立欧盟特别审判系统以解决消费争真个指令》、《信息社会中消费者保护准则决议》等;同时大胆鉴戒OECD《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准则》(1999)、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和WTO《关于电子商务的日内瓦部长宣言》(1998)。
(四)公平快捷的网络消费争端解决机制
瞬息万变的电子商务市场要求公平高效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促使欧盟法庭内诉讼制度实行公诉、团体诉讼和小额诉讼等原则。公诉原则是指公诉人在缺陷产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时对制造商提起“公共”诉讼。团体诉讼原则是指消费者协会在刑事犯罪案和直接触犯“消费者集体利益”案中提起民事诉讼,直接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小额诉讼原则就是设立一些小型、手续简便、受理小额消费纠纷的消费法庭,方便消费者诉讼。而与消费争端相关的经济价值和司法解决的代价之间比例失衡,使传统的民事审判程序不能及时解决网络消费纠纷,从而促使欧盟法庭外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和使用(包括合适的电子方式),由于该程序可以缩短争端解决期间,减少消费争真个解决本钱,对消费者和商人都有利。
(五)政府重视和国际合作
欧盟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蓬勃发展,引起欧盟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它们通过国家立法、行政执法和监视活动,抑制强势的商人,保护弱势的消费者。例如,各成员国通过抽象的立法行为制定实施细则、解释和具体办法,使欧盟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令在本国得以顺利实施。欧盟电子商务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在商品和服务的跨境供给中为消费者保护创设一个有利的信赖环境。因此欧盟委员会大力协调成员国关于消费者政策核心因素和保护情形与态度的主要差异,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确保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也为那些并不熟悉的消费者和害怕其利益风险的消费者创设新的条件。由于电子商务固有的国际特征,欧盟消费者信赖利益因素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