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的重要渊源(3)
       2014-08-01 02:11
      
	  导读:要约或价格的有效期, 对于长期或经常履行的产品或服务供给合同,酌情载明合同的最低期限,说明拟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主要特点, 货物或服务的价格
	  
          
        
        
          
        
          要约或价格的有效期, 对于长期或经常履行的产品或服务供给合同,酌情载明合同的最低期限,说明拟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主要特点, 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包括各种税款,酌情列出交付条件和用度(如选定的国际商务术语),付款条件;与条件、保证、担保、售后服务、补偿和补救有关的条款(例如,退货或退款政策、撤销或终止办法、退货、交换、损害赔偿等),与购买限制、期限或条件、地理限制或时间限制、产品或服务使用说明(包括安全和保健警告有关的条款); 
  与当事人之间传送信息的保密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赔偿责任有关的条款,通讯/交换的技术/安全要素,加进任何协会或自律安排的有关陈述的核实方式;适用法律和法域。 
  2.纠纷的其他解决办法。 
  (1) 确保信息易于查找。网站或电子服务的用户应轻易查找和搜寻重要的法律术语,而不必在每次查找时都浏览整个合同; 
  (2)确保相关术语集中回进一处,结构编排合乎逻辑。 
  (3)确保网站尽早载列便于使用电子商务合同和订约过程的流程图。    
  四、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的重要渊源评析    
  (一)关于《公约》 
  《公约》是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基础上起草的,采用了功能等同、技术中立、意思自治等被普遍认可的电子商务立法原则,成功解决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讯中的重要法律题目,增强了国际合同的法律确定性和贸易上的可预见性。 
  《公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各国为了奉行条约必须信守的法律原则,一般将其相关的内容在国内法中予以体现。但是,《公约》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损国际公约或条约的效力,致使其不具有尽对的强制执行力。固然,《公约》对非缔约国一般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或当事人约定适用《公约》。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关于《术语》 
  国际电子商务法的合同的贸易惯例不是法律,而是另一个重要渊源,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术语》的目的是提供一套同一的术语,只是阐明了根据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等安排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实体法权利和义务,使各方当事人能够进行电子订约,而不会出现其中一方事后以其合同的电子性为由提出合同无效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讯公约[EB/OL].(2005-11-23) 
  [2] 国际商会,国际商会2004年电子商务术语[EB/OL].(2004-04-11) 
  [3] 邓国,取从国际电子贸易(EDI)的发展看国际商法的同一[J].贸易研究2005/16 
  [4] 袁翔珠,论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J].国际贸易题目2003年第2期 
  [5] 曾冠,国际电子合同法的同一《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讯公约》评析[J].政***丛2007/01 
  [6] 何其生,《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讯公约》评析[J]. 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