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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构的法理初论(3)

2014-12-07 01:39
导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由此也带来了各部分法研究的深进,出现了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由此也带来了各部分法研究的深进,出现了很多可喜的成果。但也由于部分学者对部分法研究过分夸大实在用性,忽视了作为具有部分法学指导意义的法理学的研究,而法理学的学者也更多地关注法理学体系结构框架,对各部分法的基本理论研究较少,使得部分法研究与法理学脱节。
  事实上,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已经不可避免地对传统社会规则、价值标准、行为规范造成巨大的冲击,并必定会对人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产生全方位的深刻影响,而这些都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李龙教授说过:“法理学是法学中的理论学科,它研究和探索法与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理论,对各部分法学提供理论支撑和理论渊源。”那么,在建构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的时候,怎能不考虑其与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精神、法律文化等的沟通与融合、互相促进、互相发展?又怎能不考虑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外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体系做出正确的分析判定从而指导我国的立法实践呢?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科学,是学习与研究法学的进门向导”。学习与研究法学必须从基础学起,从研究一般理论开始。学习和研究法理学当然不能泛泛而论,要结合实际。
  另外,还有法律与道德、政策、政治、文化、社会的联系题目,法的核心价值、终极价值题目,公平与效率题目,立法与执法、遵法、司法、***、监视的关系题目等等,都是不容忽视的。
  
  四、结语
  
  总之,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建构必须摆脱局限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出现题目才加以立法调整的境地,要破除传统民商法规范对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桎梏,站在法理学的高度,从宏观上对整个电子商务的立法进行通盘问虑,建立起电子商务在“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宏观调控制度、侵权与犯罪和法律适用六个方面的法律体系”。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参考文献】
  
  [1]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2]董安生,王文钦,王艳萍.中国商法总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3]李适时.各国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4]廖奕.电子商务、电子商法与国际私法的哲学创新[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5]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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