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精神产品开发的伦理初探(3)
2014-12-08 01:16
导读:嗜赌类一种煽起人的心理癫狂的非理性信息。消费者一旦沉迷其中,会产生愈来愈强烈的心理依靠和反复操纵的渴看。游戏类产品。 厌世类渲染对人生的
嗜赌类一种煽起人的心理癫狂的非理性信息。消费者一旦沉迷其中,会产生愈来愈强烈的心理依靠和反复操纵的渴看。游戏类产品。
厌世类渲染对人生的悲观情绪,造成人心理健康题目的***信息。为了逃避现代社会中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从现实生活中的烦恼和不快中解脱出来,悲观厌世信息使人滋生轻生和弃世的动机。
追星类一种人为的方式刻意渲染人对人盲目崇拜和效仿的时尚信息,关于各种明星的档案资料,图片和私人生活的先容代劳类主要指某些网站公然提供的各种职称论文、学位代写,考试枪手联络的服务,以牟取高额报酬。是非道德地代人劳动,非法营利的行为其他类迷信信息、反动信息、拜物信息等
三、不良网络精神产品的成因分析和对策
重视科学精神产品的生产及其内容质量的进步,消除非科学精神产品的生产,鼓励支持和倡导先进的科学的精神产品的生产不仅是社会获得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现实社会精神文明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为此必须查找题目的原因和找到相应得对策。
网络上的不良精神产品的存在冒着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形象风险大行其道的成因主要如下:首先,企业家狭隘地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终纵目标。终纵目标的实现与贸易伦理的理论支持没有必然联系,导致网站产品开发和治理方面的道德约束弱化甚至失灵,造成网站借助违反贸易伦理的行为往实现企业终纵目标。此外,伦理规范和法律体系在这方面存在纰漏。我国有《互联网服务治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治理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治理办法》、《关于严禁***秽物品的规定》、《关于重申严禁***秽出版物的规定》和《关于认定***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一系列规定,但伦理和法律规范都是含糊其词。如:《关于认定***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夹杂***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
美术作品;……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
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必然造成判定和监管的方面的漏洞。此外,对精神产品造成消费者(信息人、聊天人、游戏人、联络人、视听人和购物人)精神自主权力的损害和社会的危害等方面的更是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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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不良网络精神产品问世应从多方面进手:首先,发挥政府的关键作用,造就一个健康、有序、安全、具有活力、没有污染的“绿色”网络环。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要建立网络行为的技术监视系统,对产品开发者和网络用户的行为加以监视和制约,形成网络道德行为的技术他律机制。其次,要加大对网络道德的***监视,加强网络道德行为的正确引导,形成自觉的自律机制。假如不良精神产品的需求者克服了自己的恶习和陋习,不良精神产品就会自动销声匿迹。第三,要建立和完善网络法规,将网络道德建设与网络立法执法相结合,将重要的网络道德规范确定为法律法规,形成网络道德行为的法律惩戒机制。最后,也是最主要的,在学术界对精神产品伦理规范进行实证性分析,研究推出可操纵性强伦理道德方面的细则,便于精神产品开发者参照使用。结合洛克的公道利己论、边沁的功力论、罗斯的显要义务论、罗尔斯的公平公正论和美国学者加勒特的相当论等企业伦理决策的理论基础,利用布兰查德-皮尔伦理模型、卡瓦纳的道德决策树和拉克斯尼亚克的“九问式”模型等伦理决策模型,研究出遏制不良网络精神产品的伦理道德方面的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