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3)
2015-03-07 01:44
导读:①质的要求:外国企业从事的应是“实质性”营业活动,而非预备性、辅助性的营业活动。一般而言,假如这些营业活动的目的与整个企业的总目的相同,
①质的要求:外国企业从事的应是“实质性”营业活动,而非预备性、辅助性的营业活动。一般而言,假如这些营业活动的目的与整个企业的总目的相同,则可以认定为“实质性”。关于“预备性”、“辅助性”活动的认定,可以参考OECD关于常设机构的注释第42.7段和注释第42.8段中的说明。
②量的要求:外国企业在来源国所从事的营业活动客观上应达到“连续的、系统的”标准。国际税收协定中应该对可能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的非居民支配的网址在互联网上存续的时间,设定一个最低期限。规定网址活动的最低期限标准的意义,在于排除非居民短暂或临时性地通过网址实施某些营业活动在来源地国构成常设机构的可能性,由于这类短期的和临时性的营业活动并不足以构成非居民与来源地国之间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另外,明确设定一个最低期限标准,有助于进步征税效益,便于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协定的工作中易于把握认定和取得国际间的协调一致。其次是网址活动的系统性标准。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其网址与来源国境内的客户完成的交易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价值金额、或取得后者支付的价款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一定的数目规模。在这方面国际税收协定应定出适当的量化标准,如在6个月或12个月内达到或超过一定金额,有权对相应的纳税人征税。但也要对相关事实及情况如交易的频率、数目、持续时间等要素,通盘问虑后加以确定,这需要国际间广泛的协商与协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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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3]@ArthurJ.Cockfield“TransformingtheInternetintoaTaxableForum:ACaseStudyinE-Commerce”Copyright(c)2001MinnesotaLawReviewMinnesotaLaw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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