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及其权利保护(3)
2015-03-19 01:54
导读:(三)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权 税法中的知情权包含纳税主体享有主动全面了解、知晓所有税法相关规定的知情权和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的一切信息的
(三)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权
税法中的知情权包含纳税主体享有主动全面了解、知晓所有税法相关规定的知情权和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的一切信息的告知权。在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有权以正当的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网络世界是信息开放的世界,为此,保护其纳税主体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显得尤为重要。在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在纳税相关信息中属于个人隐私和贸易秘密范畴的部分,应该依法获得保护,纳税主体也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为其个人隐私和贸易秘密予以正当保护,免受不法侵犯;同时,税务机关也有义务依法保护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个人隐私和贸易秘密,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纳税主体的相关信息。
(四)获得技术支持的权利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以高科技为支撑的互联网基础之上,技术性为其主要特征。纳税主体在进行纳税处理时,不可避免的涉及技术题目。所以,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有权要求税务部分保障自己相关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获得税务部分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税务机关也有义务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并对网络纳税主体提供相应的
培训与技术支持,以达到方便纳税主体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减轻纳税人负担、进步税收征管效率的目的。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权利保护的法律建议
由于电子商务是新兴行业,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国内外鲜有专门法规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界定并对其正当权益加以保护。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公道界定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已显得尤为紧迫。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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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原则明确写进宪法。目前,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而未提及权利,这本身就违反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也轻易导致税务机关权力的滥用。所以,应将纳税人正当权益予以根本法的保护。
加快制定和完善税收基本法。应以税收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保障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正当权益,并将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权、同等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予以细化。
制定电子商务纳税人权利的专门法律。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应制定专门的“纳税人权利”方面的法规,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
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通过司法手段加强对电子商务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手段,但从目前我国的税务司法实践看,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如电子商务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差,对税务纠纷提起诉讼的比例很低,并且我国还没有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司法机制等,这对电子商务纳税人的权利保护非常不利,所以,应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在电子商务纳税征管中切实落实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进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