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设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2)
2015-03-21 01:33
导读: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四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为解决贸易信用题目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四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为解决贸易信用题目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这些信用模式所依据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要克服这些题目,政府部分必须加强对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包括银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分的协同作战,才能使交易双方在政府信用作为背景的基础上建立起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信用体系是的辅助环节
通过近几年来对于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题目的实践,我们发现电子商务的法律题目固然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但在解决办法上,基本可以分为三大类型:其一,已有成熟的解决方案,只要尽快进行立法或修订法律,就基本可以解决题目,典型的如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题目;其二,目前对于该题目还没有成型的解决方案,需要更多地从层面进行探寻,较为典型的有网络的管辖权题目、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税收题目;其三,也是最为普遍的一类,就是即便是出台或修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的法律题目也难以马上解决,需要相应的法律辅助机制的配合,或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的作用。这方面的例子有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题目、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题目、电子商务的安全可靠保障题目、电子商务的法律救济题目等等。也就是说,在这一类法律题目中,我们看到,尽管相应的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但是还有大量的违法行为存在,我国刑法对于信息安全的明确规定并没有杜尽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而我们的著作权法也难以使那些“拿来主义者”却步。造成这种“令行禁不止”的原因很复杂,既与互联网本身非中心性、虚拟性、跨地域性和高度自治性关联,也产生于网上违法行为的隐蔽性、低本钱和便捷性。而解决这种困难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在立法与修订法律之外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律辅助机制,形成完善的法制环境,从各方面杜尽和制裁违法行为。而信用体系的建立就是该法律辅助机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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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信用体系在发展最快的领域
一方面,电子商务本身是信用体系存在和发展最好的土壤,在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又很轻易建立起信用体系,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甚至物流通过电子签章相互呼应形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要稍加整合,进行技术处理,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的、互动的。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使消费者成为参与者。在很多已经形成的电子商务模式中,我们都看到,通过BBS等方式,对于同一类消费,很多消费者可以很快地建立同盟,展开评价和交流,而这些评价,本身就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有,互联网与传统传播方式的主要不同就在于其互动性。互联网的信息是双向交互活动的,所以,在这种沟通方式之上建立的信用机制也必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动态性。
最后,也是我们一直提及的,电子商务不断采用最新的电子通讯技术,能够保证其一直具有强大的信息沟通和利用功能,而且这样的能力会给相应的信用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并创造持续、稳定发展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