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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有状态的认定分析研究律毕业论文(2)

2013-05-12 18:07
导读:[1] 赵秉志,肖中华.论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之立法旨趣与隐患[J].法学,2000,(2),第35页 [2] 刘家琛《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1] 赵秉志,肖中华.论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之立法旨趣与隐患[J].法学,2000,(2),第35页
[2] 刘家琛《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0
[3] 转引自关福金. 持有型犯罪研究[D]. 北京大学,2001.5,第87页
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反证制度的存在。反证在推定中是指否定某项推定而提出的证据,具体到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是指在控方证明了持有人持有毒品的现状存在时,持有人仍然可以提出必要的证据合理地怀疑由持有事实至持有犯意的立法推定,反驳对于自己的控诉,排除持有犯意。只要证明成立,推定就不能成立。
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中允许推定的存在,有其特定的法律意义,主要是减轻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等,但是推定毕竟是不完善的,甚至具有盖然性的特征,因而得出的结论并非是必然的,很可能扩大了刑事打击力度,有违其立法初衷,所以,反证的存在可以适当地调解这一司法困境。


 
结语
作为一种兜底性罪名,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我国实际中还被赋予了更加重大的意义,如周延法益保护、严密刑事法网以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等。但是由于理论与实践的欠缺,该罪的立法精神没有在实践中完整地体现出来,也使得对该罪的研究越来越“惹人注目”,而对该罪研究的重要环节理所当然要算对其的认定。本文正是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基点,对该罪持有的法律归属以及其认定加以详细的论述。正如文中所述,理论界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到底是作为、不作为、还是与作为不作为相并列的第三种犯罪态样有很大争议,而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关于持有型犯罪的法律规范,就应该借鉴先进国家的相关规定,将持有的法律归属界定于与作为不作为相并列的第三种犯罪态样,方可解决我国的法律困境;而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对持有状态认定时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不能单一地考虑现状的存在,而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境,包括嫌疑人的主观认识,推定制度等各方面加以综合分析才能最终定罪。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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