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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研究
由于报复陷害罪和诬告陷害罪具有同源于陷害的历史源源,在司法实践中易于发生混淆,应此,应该正确区分两罪的界限。
(一).客体的界限
依据刑法的规定,两罪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其中都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是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和举报权;“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1]从侵犯的对象看:报复陷害罪侵犯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必须是对行为人提出控告、申诉、批评、举报的人;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任何人,对身份、地位等没有任何要求。
(二). 客观方面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陷害行为,但报复毕业论文参考网lw61原创论文陷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和申诉人等侵害对象进行打击报复,其中行为人滥用自己的职权是必不少的要件;诬告陷害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告发。
(三).主体的界限
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靠职务实施的犯罪,具有职务性,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报复陷害罪广。
(四).主观方面的界限
两罪都是故意犯罪,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是行为人产生陷害目的的内心起因不同。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是因为被害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诉、批评、举报等民主权利,直接或者间接地涉及行为人的利益而产生报复意图;诬告陷害罪的起因则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实现某种经济的、生活的目的,有的是出于政治斗争之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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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件的评析
(一).林xx的行为是构成诬告陷害罪还是报复陷害罪?
案情介绍
被告人林xx,某乡村乡长被告人
林xx原任某乡乡长,曾因贪污公款,被该乡王xx检举,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后,林xx被责令退回贪污的公款,并受到行政降级(由原来的乡长降到副乡长)的处分。为此,林xx对王xx恨之入骨,伺机报复。 此后不久,乡政府会计室被盗,林xx以时机已到,在名知王xx没有作案条件的情况下,写信给县公安局,检察院声称会计室被盗是王xx监守自盗。检察院调查期间,林xx又以乡政府的名义写了一份证明材料,证明王xx确实有监守自盗的行为,并偷盖了乡政府的公章,寄给县检察院,至使王xx受到检察院的审查。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本案中,林xx的行为很容易被误认为构成报复陷害罪,因为是:林xx是副乡长,原国家工作人员,是被害人的直接领导,符合报复陷害罪的主体资格;林xx所侵害的王xx是乡政府的会计,林xx是因为王xx检举他的经济问题,而对王xx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符合报复陷害罪侵害的特定对象;在客观上林xx实施了报复陷害行为,不仅移花接木把会计室失盗强加在王xx身上,还利用副乡长职权,冒充乡政府写证明材料,盖上乡政府公章,把王xx置于死地,完全符合报复陷害罪的特征。
但综观全案,林xx的行为不构成报复陷害罪,只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
1、“陷害罪和诬告陷害罪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利用谁的职权对被害人进行陷害。”[1]报复陷害的行为人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等实施报复陷害行为,直接产生使被害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精神上和其他方面受到侵害的后果。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只能是假借司法机关的职权,使被诬告人受到刑事追究。离开司法机关,仅仅凭借行为人自己的职权,根本达不到陷害他人的目的。在本案中,林xx利用乡长的职权,以乡政府的名义写了证明王xx确实有监守自盗的行为,并加盖了乡政府的公章,确属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但是仅凭林xx的这些捏造犯罪事实做虚假告发的行为还不能直接达到陷害王xx的目的,只能是假借检察院的职权,由检察院对王xx进行刑事审查,才有可能实现其陷害的目的。
2、林xx实施的行为不是报复陷害的行为而是诬告陷害行为。报复陷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被害人进行打击、刁难、迫害。而本案中,林xx对王xx进行报复的手段是借乡政府会计室被盗之机,明知王xx没有作案条件,而采取移花接木的方法把监守自盗的毕业论文参考网lw61原创论文行为强加在王xx的身上,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检举告发。其行为完全具备了诬告陷害罪的特征。林xx利用职权、以乡政府名义写王xx有监守自盗的证明材料,加盖了乡政府公章,寄给检察院,仍然是捏造犯罪事实,做虚假告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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