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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研究律毕业论(2)

2013-05-10 18:04
导读:被告人张xx在秘书科期间,因生活作风问题,受到党小组长李xx的多次批评,为此,张xx对李xx怀恨在心,多次寻机报复李xx,2005年,张xx从一份杂志上看到

被告人张xx在秘书科期间,因生活作风问题,受到党小组长李xx的多次批评,为此,张xx对李xx怀恨在心,多次寻机报复李xx,2005年,张xx从一份杂志上看到一青年与敌特机关勾结被我公安机关破获的消息后,便萌生陷害李xx的念头。于同年5月26日,以李xx的名义向境外某间谍组织写了一封挂号信,信中称“应与该组织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并表示应加入该组织和提供绝密情报等。张xx在投寄该信的同时,还打电话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李xx的犯罪事实”,后此信被公安机关截获,经调查认为李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拟将李xx释放,张xx为达到报复李xx的目的,以秘书科的名义给安全机关提供“李xx犯罪的证据”致使国家司法机关将李xx无辜收押半年之久。
有人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理由是:被告人张xx诬告李xx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这就是抱私愤,故意捏造李xx与境外分子勾结的事实,并栽账陷害地向国家安全机关告发,以达到诬告陷害之目的,这符合诬告陷害罪的主观要件之要求;从客观上看被告人张xx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先是虚构李xx所谓的与境外间谍分子相勾结的事实;后又向国家安全机关告发,这些事实足以认定李xx的行为构成犯罪;当安全机关拟以无罪释放李xx时又进一步实施诬告陷害的行为,即以组织的名义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虚假证据,致使李xx被国家安全机关无辜羁押半年之久。因此,根据刑法138条之规定,应追究张xx的诬告陷害罪责任。
然而,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应该对张xx定报复陷害罪。理由是:首先,从主体上看被告人张xx身为市政府秘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且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报复陷害行为。符合刑法第146条规定的主体要件;再次,从主观上看,报复陷害罪属于主观故意的要件,本案中被告人张xx为报复党小组长李xx对自己的批评,遂产生报复陷害行为,主观故意是十分明显的;第三,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张xx出于报复陷害李xx之目的,积极的实施了报复陷害行为,先是捏造李xx与境外间谍机构勾结的事实,对李实施栽账陷害的行为;当国家安全机关拟无罪释放李xx时,又利用职务之便,以组织的名义提供所谓的“犯罪证据”,致使司法机关据此证据将李xx羁押达半年之久,这也符合报复陷害罪的客观要件之要求,因此,因依照刑法第146条之规定追究其报复陷害罪的责任。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和是否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客观要件。即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从客观方面看,诬告陷害罪表现为具有捏造犯罪事实,做虚假告发的行为,而报复陷害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批评人、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xx身为市秘书科科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李xx的报复陷害行为,刚开始利用职务之便的职权行为不明显的话,那么,将安全机关拟将李xx无罪释放时,利用职务之便,以组织的名义向安全机关提供所谓李xx犯罪证据时,就使利用职务之便达到报复批评人李xx的目的显得十分突出,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李xx的行为只能定报复陷害罪,这样才能适应我国刑法有关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也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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