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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告登记的概述
在研究预告登记范围之前,首先我们应弄清其概念和本质。预告登记的含义在我国学界有多种理解:
梁慧星将预告登记定义为: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孙宪忠则将其定义为: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是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权的登记;王利明教授认为:预告登记是为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而学者孙鹏将预告登记表述为:本登记前,通过限制登记权利人的处分行为、以保全关于物权变动的请求权或其顺位的暂时登记。尽管学者对预告登记的表述存在差异,但就其相同之处概括而言,即为预告登记是以保全某种不动产权利为目的而进行的登记。
由其概念出发,在笔者看来,预告登记的本质应为:首先,预告登记是一种登记制度;其次,预告登记是在本登记完成之前,由本登记涉及的权利人设定预告登记,以限制本登记义务人的处分行为,其是旨在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以及该请求权的顺位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