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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权的发展分析律毕业论文

2013-06-06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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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权的发展分析
(一)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
血亲复仇是世界上不同地区,不同种族的原始人普遍遵行的一种社会习俗.在人类社会进入习惯法和早期成文法时期的法律中,血亲复仇仍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当本血族的成员受到其他血族成员的杀害后,本血族会以集团形式进行复仇,如果本血族成员自相伤害,加害人将被剥夺一切权利,逐出血族.由此可见,在原始社会生命是得到重视的,是以个人仇恨转化为集体仇恨,个人报复转化为集体报复,个人力量转化为社会力量的最原始的形式来尊重生命.贝瑟姆说:“从种类上看,情感激烈的年代总是在情感理智的年代之前,于是愤怒与仇恨便主宰了最早的刑法.”这种大规模无限制的复仇容易引起氏族之间的冲突和战争,重复的肢体冲突衍生的只能是漫无边际的战火.
(二)封建社会下“等级森严”的人身权
封建社会是个等级森严的社会,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有着极大的区别,下面以唐律为例,论述一下人身权在封建社会法律中的体现.
1.生命健康权
    《唐律•斗讼》中有大量条文规定杀人,伤人应当受到惩罚.例如伤害可分为斗、殴、伤、折跌等.唐律疏议中提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见血为伤;折支者,骨节差跌,失其常处.对于伤害手段可分为以手足击人、以它物殴人、拔人头发、以兵刃射、以武力制缚人等.不同的方式,不同的伤害结果和不同的伤害结果都有不同的刑罚,规定的相当的细密.当处罚仍然是受身份地位的影响的,平民杀伤官员和官员杀伤贫民,卑杀害尊和尊杀害卑的处罚是不一样的。
2.父权
    唐律疏议称:“父为子天”。父亲管教自己的儿女是天经地义,可以任意打骂子女,造成伤亡者,可以负较轻的责任。唐律规定:若子孙违反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年一半。”这与一般的殴杀他人相比,出发是相当轻的。唐律赋予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权利。唐律“卑幼自娶妻”条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父对家产还有使用权和处分权,“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要受笞杖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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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权
夫妻之间的关系,唐律维护夫权。唐律疏议中提到:“夫者,妻之天也。”唐律规定了三个方面:一只夫在家中与妻子的关系相当于尊卑关系。二是夫有离婚的权利,妻子有“七出”的情形时,夫可出之,但妻却无离婚的权利。三是夫丧时,妻子必须为夫守丧,居夫丧而嫁取者,则徒三年。如果妻子在夫丧期间作乐,释服从吉等,将构成“十恶”之罪。
由此可见,这些人身权的主体在法律上不平等。人身权享有的主体会因为身份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唐律是禁止“以下犯上”的,上对下的侵害处于的刑罚都比较轻,而下对上的侵害则会遭到严厉的处罚。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人身权都是依附与刑法的,成为刑法的附庸,服从于宗教礼仪和等级制度。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人身权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封建制度及其父权、夫权制度被废除了,出现了可以实现法律上人人平等的机会。我国《民法通则》在总结民事立法的经验和文化大革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制度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本身设专节规定人身权,突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对许多人身权都从正反两方面加以规定,不仅规定了权利本身,而且禁止侵权行为,并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强调对婚姻、家庭、老人、儿童的保护,尤其侧重对妇女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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