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研究律毕业论文(2)
2013-07-26 01:25
导读:1.明确身份权的权利内容 身份权包括以下几种权利,其一,配偶权。英美国家认为配偶权是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我国学者认为配偶权是夫
1.明确身份权的权利内容
身份权包括以下几种权利,其一,配偶权。英美国家认为配偶权是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我国学者认为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享的身份权。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对配偶利益的专属支配权。其二,亲权。亲权是父母基于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进行教养保护的权利义务。对于亲权制度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相关的配套制度,使亲权的制度可以规定得比较饱满,关于父母离异后对子女应该以子女最优利益保护标准,若亲权的行使不当伤害到子女的利益,则无法实现其目的。其三,亲属权。亲属权是指配偶关系,未成年子女关系之外,基于其他亲属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其四,监护权。在大陆法系国家,亲权和监护权都是作为独立的制度而存在。就未成年子女而言,监护一直都被视作亲权的补充与延续。监护权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其内容可比照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的行使。还应该设立监护权的变更、撤消、终止制度,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2.身份权的权利救济制度
在我国,身份权的权利救济制度还不够完善,完善我国的身份权利救济制度,首先,要建立身份权请求权体系,综观我国婚姻家庭法以及其相关的解释,对身份权的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这两种救济途径完全没有提及。对违反身份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只有一类,即违反抚养和扶养而产生的身份请求权。民法界杨立新老师提出过以身份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共同作为身份权保护方法的理论框架。对身份权的请求权的构成可分为两类:其一,停止妨害请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前者用来制止正在进行的对身份权的侵害,后者用于预防对身份权即将要产生的妨害。第三方妨害身份权的情形,大多涉及公序良俗。只要身份权受到妨害,即使没有达到妨害的目的,但对公序良俗产生了影响,身份权人也可以身份权请求权利提出主张。他的构成要件主要为:第一,自然人的身份权受到或者有可能受到妨害。第二,由受妨害人或可能受到妨害人提出。其二,针对身份权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利。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持或者恢复身份权原初的圆满状态。它的构成要件为:第一,身份权义务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由身份权的权利人提出。
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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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保护才刚刚开始,我国对于人身权利的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从野蛮走向文明的人类漫长的历程中,身份关系也经历着不断的变革,而法律制度也随之变动,对人身权制度也要注重动态性、整体性。“法律必须稳定,却不能禁止不变。”[1]寻求人身权保护的最优机制,使制度形成一种良好的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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