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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偿资金来源
对于此各国、各地区的做法不尽一致。目前,我国虽然由于受到物质条件的限制,但是也应当设立被害人补偿的专项基金,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有学者认为补偿资金应该主要来源于:(1)财政拨款。国家将每年财政预算中的一定比例用以补偿因犯罪遭受损害的刑事被害人。(2)因犯罪人所得。一是国家对犯罪所判处的罚金和变卖罚没物品所得的钱款;二是监狱罪犯的劳动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提留。这样既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又可充实专门基金,实现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3)社会捐助。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也是现阶段筹集补偿基金的一条重要渠道。可以通过慈善机构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募捐,采用这种方式既可以较容易、快捷地筹集资金,还可以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人道主义教育。
笔者同意此学者的看法,笔者认为通过财政拨款、因犯罪人所得、社会捐助等多样化的渠道收集的资金作为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的补偿资金,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补偿资金全部由国家出资的压力,另一方面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足,可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正常生活。
(五)精神补偿
不少国家(地区)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都将精神损害纳入补偿对象的范围。在我国对被害人因犯罪而受到的精神损害是否给予补偿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不应当予以赔偿。理由是,精神损害的标准不易把握;被告人对被害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已由我国国家机器用刑法的强制性手段对被告人进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惩罚。如果在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后,再要求其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无疑加重了被告人的心理负担,会使其对社会有一种仇恨感,影响改造。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被还人的精神损害应当给予补偿。理由为:国家对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予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处刑罚,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利对危害社会行为的一种惩罚手段,但是,这并不排除被害人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害结果而作为私权利的一种对价赔偿,被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精神上的司法救济措施。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笔者赞成第二种看法,即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补偿。在实践中大量案件表明,相当多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并不是单一的,而是既有物质损害又有精神上的损害,甚至有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远远大于物质上的损害,或是仅有纯粹的精神损害而无物质上的损害,如强奸犯罪造成的损害。被害人精神上所受的痛苦,单靠给被告人以刑罚惩罚是不能弥补的,加害人坐牢对受害人没有多少意义,重要的用民事赔偿抚慰被害人。
结束语
在这个世界上,人人都有可能成为无辜的被害人。保护被害人,也就是保护每一个人。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高度文明时代形成的一个基本共识。因而充分及时地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正义,成为生存在社会中的人的基本权利需求。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和谐的象征。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国家更应该关心社会弱势群体,而刑事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的侵害,导致其人身重大伤害或者死亡,这些人应该来讲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国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以体现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让刑事被害人尽快地从生活窘境中站起来,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而不是破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