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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的善意第三人及其界定
在物权变动中,第三人是指不参与当事人的物权变动的法律关系,但是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结果有密切关系的一切人。基于民法基本精神,在物权变动中只应对善意第三人予以保护,而排除恶意第三人,这样才能在效率和公正之间求得某种平衡。如果无权处分人对物进行处分而使其落入恶意第三人手中,而又保护恶意第三人的利益,排斥原所有权的追及力,那么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物权效力的贬损。
既然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应当怎样界定善意与恶意呢?善意即为善良的心意。在罗马法中,善意包括“守信”、“诚实”、“不欺诈”的意思等。在现代物权法理论上,所谓善意是指在物权变动中,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物权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恶意是相对善意而言的,是指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物权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善意可分为无过失善意和有过失善意,前者是指行为人不应当知道,因而不知道存在足以影响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心理状态;后者是指行为人应当知道而由于过失而不知道的心理状态。对于过失可分为一般过失、轻微过失和重大过失。若是第三人因欠缺一般人基本的注意,则为重大过失;若因“欠缺有一般知识、经验的人诚实处理事务时所需的注意,为一般过失;而若缺乏极谨慎勤勉精细的注意,为轻微过失。”[1]笔者认为,对于善意的界定应当包括无过失善意、一般过失善意和轻微过失善意;重大过失善意应当视为恶意。
总而言之,若第三人因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而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物权出让人无权处分该物而取得所有权,则为善意;若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或不应当知道物权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而取得该物所有权,则为恶意。此种情形下,原所有权人对该物享有追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