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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启蒙时代的觉醒—古典自然法律毕业论文

2013-08-06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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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启蒙时代的觉醒—古典自然法
(一)理性主义的建立
1.古典自然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随着文艺复习,宗教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法学说达到了新的巅峰,成为了新兴的资产阶级用以反抗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宗教的武器。由于对理性的崇拜和科学方法的运用,古典自然法学家“发现了”法律与自由、平等、正义等之间的某种联系。他们探讨了作为法律基础的那些基本原理和原则。他们认为,依靠正确的理性,就可以设计出普遍有效的理想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按理性自身的规则把各个部分装配到一起的整体。因此,“很自然,他们都力图系统地规划出各种各样的自然法的规则和原则,并将它们全部纳入一部法典之中。”[1]
    2.理性主义对自然法的影响
理性的权威实际上是人的权威,人崇拜理性,实际上是弘扬人自身的主体地位,所以启蒙时代是人的自我觉醒、重获尊严的时代,人不再是上帝的奴仆,而是自身的主人,所以必须破除一切束缚人的自由、平等的东西。根源于启蒙时代理性观的自然法不再从“自然”出发,而是从“人性”出发,把合乎人性的东西看作“自然的”、“合理的”,所以古典自然法学家探讨了那些作为“第一原理”的基本原则,认为以这些“第一原理”为前提,就可演绎出一个自律的纯属法律的体系。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古典自然法学家就在两条战线上展开了斗争。[2]一方面与利维坦即国家作斗争,反对国家全能之说。国家全能之说自文艺复兴以来一直在发展着,自马基雅弗里的《君主论》和博丹的《共和国》发表后,最高政治权力的行使不受任何法律所限制的学说日益被人们所强调;另一方面必须同神权政治论———一种认为法律源出于神意的观点作斗争,反对上帝全能之说。当然古典自然法学家们也反对无政府主义,但在当时这不是他们的主要任务,他们主要反对专制,不管这种专制是神的专制还是人的专制,都要加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家认为存在一种先于一切人的权利和神的权力的法律,这种法律根源于纯粹的理性,所以它具有独立于全能的国家和全能的神的效力,任何政令或意志都无法改变或贬损它,它是完全自律的。古典自然法真正关心的是人的理性, 是表达了人的内心理想与追求的自然法。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启蒙运动一方面把理性推崇到作为人类社会理想的高度,理性在这一层面上与社会正义、平等、真理和完善等抽象的价值结为一体,这些价值被视为超越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个人的理性的普遍内容;另一方面又把理性作为个人主观的理性,作为个人独立判断和个人自由的基础,个人理性认同并追求实现理性的普遍内容。理性的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 就构成启蒙时代理性主义者热切向往的目标———把理想的公正社会建立在理性之上,同时造就出理性的个人。换言之,一个理性的社会应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的理性追求,最大限度地实现普遍理性的价值和理想。[1]近代启蒙理性观认为概念的规定就是存在的规定,所以理性不应只是一个抽象观念,它应体现在现实中,从而理性不仅是理想目标,而且也应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制度、社会秩序,这种社会制度不仅保证社会理性的实现而且保证个人理性的实现。古典自然法以此为根据将注意力集中在发挥一种理想的法律和正义制度上,这种面向现实的努力终于导致创造理想社会的运动。
(二)以理性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结构
古典自然法学家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把自然法视为理性的建构,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所以作为社会理性的自然法是评断是非善恶的根本标准,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有完善的普遍价值和绝对权利。古典自然法不满足于此,由于它既要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又要论证如何建立合乎理性的新的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法制,所以古典自然法又着力说明了作为个人理性的自然法,他们论证个人权利存在的合理性,为“自然地属于人的权利” [2]而辩护。他们认为,自然权利是每一个人生而有之、不可或缺、不容剥夺的。洛克和孟德斯鸠主张用分权的方法来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反对政府对个人权利的非法的侵犯,而卢梭则强烈主张人民的主权和民主,认为自然法取决于人民的“普遍意志”和大多数人的决定。那么怎样把上述两者结合起来,既保障个人的自然权利又能实现理性的社会呢?古典自然法学家们大多数都用社会契约论来解决这个问题,虽然他们对于社会契约的形式和具体表现的见解有很大差异,但是社会契约论是各种极不相同的政治观点均能适应的、一般的模式。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最主要的基础存在于个人权利中,人生而都是自由和平等的,这是社会契约论在个人中发现的自明的简单的因素,进一步可用这些自明的因素来解释被视为法学内容的复杂的社会生活结构。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国家的根本目的应当是保障每个人的自然权利,政府的权力来自法律(契约),政府权力只能在法律预设的范围内行使,如果政府不按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办事,契约就立即失效。立约的一方失约,契约对另一方也不再有约束力。如果人们经过深思熟虑有目的地建立了一个政府,当这个政府明显不能履行契约时, 人们就可以把它取消。
可以看到,古典自然法学家相信理性能树立正义,理性能揭示真理,理性能确定价值和理想,理性能批判权威和强权,理性能创造出理想社会;他们追求理想社会、正义制度和最高价值,同时又把正义、平等、自由、幸福、安全、财产等宣布为个人的自然权利。他们相信理性所具有的这些力量,认为理性借助于正确的方法,就以剔除偏见和消除无知,成为引导人的认识走向真理、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的起点,使社会既能最大限度的满足个人的理性追求,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普遍理性的价值和理想,这样理性与真理、正义、完善、平等、自由等结为一体,在社会和个人身上同时得到实现。但是自然法学家所追求的目标并未实现。古典自然法虽然孕育了几代理性的个人,虽然促进了创造理想社会的运动,却最终没有能创造出一个理性的社会。他们的努力没有成功,他们只是作了朝向成功的努力。古典自然法学家眼中的理性社会和国家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社会和国家,人的自然权利实际只是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产物,时代造就了古典自然法学家,同时也赋予了他们不可避免的时代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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