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废除死刑后刑罚制度的完善律毕业论文(2)
2013-08-07 01:12
导读:资格刑的适用应该要依据主体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性质不同来决定。例如针对职务实施犯罪者,(暂时或永久)剥夺行为人从事公职的权利;利用交通工具或
资格刑的适用应该要依据主体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性质不同来决定。例如针对职务实施犯罪者,(暂时或永久)剥夺行为人从事公职的权利;利用交通工具或在适用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实施的犯罪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吊销驾驶执照或禁止申领驾驶执照等。资格刑目的的定位应放在对犯罪人再次犯罪的预防上,而不应该过分倚重其象征性的政治意义。我们应该淡化资格刑的政治色彩,打破其种类的单一化、使用机械化的局面,并根据立法的现状和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为出发点,对中国的资格刑进行改革。[1]
(五)对减刑进行严格控制Lw61.com整理论文
按照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而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2]我国的“无期”减刑下来以后一般是变成10-20年左右的有期,这就让犯罪者很容易的就能回到社会,对社会极有可能造成威胁。也让人们对于无期徒刑抱有一种不信任感,才会寄希望于死刑立即执行。所以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要尤其的注意。在废除死刑以后,我们依然可以对立功或者有重大突出表现的人实施减刑制度,但是必须特别的严格。
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每次的减刑期限要限制在1-2年以内,每隔5年才能对其再次适用减刑。总的减刑期限不能低于犯罪者所要受的刑期的三分之二,也就是说,如果某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的刑期是120年,就算减刑,也至少要坐80年。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六)不能适用假释制度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1]
当我国废止死刑以后,对于上述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应该予以保留,如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绑架、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是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不允许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假释考验期限则应不少于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