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习惯法研究文献综述律毕业论文(3)
2013-08-10 01:59
导读:结论 总之,对于国家法与习惯法,二者都有其存在的价值。既不能因为国家法的统治地位而否定习惯法存在的意义,也不能因为习惯法的地方性而规避国
结论
总之,对于国家法与习惯法,二者都有其存在的价值。既不能因为国家法的统治地位而否定习惯法存在的意义,也不能因为习惯法的地方性而规避国家法。在一个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各类规范的功能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各自独立的,而是经常互相交叉、共同协作的,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表明,人们向社会提出强制程度不同的要求。因此,过分倚重于国家法的控制手段,轻视习惯法的作用,社会控制机制就会失衡,不利于圆满解决问题。而习惯法的存在,丰富和弥补了国家法控制机制的不足,成为一种有效的弥补手段和协调方式。正确认识二者的涵义和价值,是使其在社会共同发挥作用的必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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