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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药品专利权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药品专利权的沿革
最早的专利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技术的日益商品化,使得人们意识到谁拥有先进的技术,谁就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从而导致了专利制度的产生。1474年,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在威尼斯城邦共和国诞生,该法奠定了现代专利法的基础。1624年,英国颁布《垄断法》,人们通常称之为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被纳入专利法领域是从近代开始的,迄今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药品专利保护。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于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对美洲及东南亚国家影响很大,例如加拿大、阿根廷、墨西哥等国家都基本上采用类似于美国的专利制度。美国专利不仅保护药品制备工艺与技术路线,而且对药品品种给予保护。德国是自1968年开始对药物化合物给予专利保护的,但是只能以产品和制备方法两种方式请求专利保护,而不能以应用方式请求保护。1977年,联邦法院对物质第一次药品应用的专利性给以了肯定;1982年,法院又肯定了药物或药品第二适应症应用发明的专利性,使对药品发明的专利保护日趋完善;它对挪威、瑞典、奥地利、瑞士等国家的专利制度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对日本现行的药品专利有较大影响。
(二)药品专利的国际保护
关于药品专利的国际保护是伴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和发展的,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一国缔结或参加多边公约或双边条约,以内国法在不违反国际公约所规定最低限度的情况下保护他国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不是指国际条约取代或覆盖国内法,也不是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消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地域性”削弱了而已。药品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它的国际保护途径主要是国际公约和区域公约,下面主要通过分析国际公约和区域公约了解药品专利的国际保护。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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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旨在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配合,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鼓励创造性活动而加强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2、《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18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曾经过6次修改。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之一。《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很广泛,不仅仅包括发明创造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还包括实用新型、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它还规定了工业产权方面各成员国应遵循的共同规则以及对成员国国内立法的最低要求,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临时性保护与宽限期。该公约为药品专利的国际保护奠定了实体性基础。
3、《专利合作条约》(PCT)
该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签订于华盛顿,经过1979年和1994年两次修改,它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等专利申请案的受受理、审查程序作了国际性的统一规定。该公约为药品专利的国际保护奠定了程序性基础。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涵盖了目前存在的、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协议,它涉及的内容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地理标识、集成电路外观设计以及未公开信息在内的、范围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且完善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和执法程序,故TRIPS协议是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强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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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品专利权的国内保护
1、药品专利权的专利保护
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于1984年颁布,1985年4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其中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和“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只有“药物化合物或制剂的制备方法发明”和“医疗器械发明”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1993年第一次修改后的《专利法》,把医药品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除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外,医药领域的其他发明均可申请专利保护,并且还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由原来的15年延长至20年,这一次修改使我过的药品专利保护基本符合了TRIPS协议的要求。2000年第二次《专利法》修改使得我国药品发明的专利保护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2、药品专利权的行政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