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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民事保全制度的缺陷分析律毕业论(2)

2013-08-19 01:04
导读:2.缺乏相应的保全措施的撤销机制 对保全措施解除的方式缺乏具体的规定,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原告在起诉被告的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

     2.缺乏相应的保全措施的撤销机制
     对保全措施解除的方式缺乏具体的规定,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原告在起诉被告的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依申请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后原被告双方经传唤均未到庭,法院遂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但对法院应否依职权解除已经冻结的被告存款,承办人员则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按撤诉处理后案件已经了结,法院没有必要继续冻结被告的存款。而在解除财产保全的时间上,有的认为自撤诉裁定作出之日即可解除,也有的认为自撤诉裁定送达后方可解除;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与采取保全措施相适应,解除保全措施同样应当以移申请进行为原则。因此,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解除财产保全。此外,现行的法律对保全解除的时间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了财产保全无期化,法院作出保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在审理、执行程序终结后没有及时解除保全措施,致使查封等保全措施长期存在,造成了许多弊端:一是不便于其他司法机关再采取强制措施,导致执行困难;二是被保全的财产在诉讼后长时间处于被查封、扣押状态,导致财产权利人资信受到影响,经济受到损失;最后,对于本身资信就差的被执行人,如法院不及时解除查封等措施,有可能无意中帮助当事人逃避履行一定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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