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原因分析律毕业论文(2)
2013-09-11 01:34
导读:4.因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解除权 不完全履行,一般来说,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4.因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解除权
“不完全履行,一般来说,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不完全履行一般认为有两种:一是瑕疵履行,即因履行有瑕疵,致使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本身价值;二是加害履行,即因债务不当履行,致使债权人的其他权益也受到侵害。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待瑕疵履行允许在瑕疵达到严重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交付物有瑕疵的情况下,采取修换退三种处理方式,退货是最后的方式。《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发生解除权。”即是因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合同解除权的依据。实务中,笔者认为如果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合同解除权应能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发生,且解除权的行使应可以不经催告:一是债务人有不完全履行的事实,且不完全履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以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不完全履行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此外,除上述四类主要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外,如法律另有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依据该法律规定发生的解除权解除合同。如《合同法》分则规定:
承揽合同的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货运合同的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当然,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的解除权发生原因解除合同时,也应遵循《合同法》对法定解除条件的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