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儒家法律思想差异产生的必然性律毕业论文(2)
2013-09-28 01:12
导读:战国末期出现的以荀子为代表的齐儒,其思想内容中有不少因素源于孔孟。但笔者认为,从总体上看,齐儒是齐国文化的产物,孔孟之学与荀子之学的差异
战国末期出现的以荀子为代表的齐儒,其思想内容中有不少因素源于孔孟。但笔者认为,从总体上看,齐儒是齐国文化的产物,孔孟之学与荀子之学的差异,实际上是鲁国文化与齐国文化差异性的反应。这种横向的地域文化上的差别性,远远大于原始儒学与荀子之学之间的继承性。在笔者看来,这种理论的由来除了跟荀子对于孔孟儒家法律思想的突破性改造有关以外,还主要表现在荀子之学较先前儒学大家的思想来说是比较务实的。
但是,在当时的社会大背景之下,诸侯国纷争云起,各地的统治阶级都迫切想让自己迅速强大起来,这种急功近利的思想使得法家学说迅速崛起,并在一段时期内占据了主要的位置。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人物当道,滥施刑罚和刑种残酷是普遍的现象。正如前面所说,儒家虽然不完全否认刑的必要性,但是包括荀子在内,都提出了“慎刑”的主张。要求减少刑罚的使用,反对株连等酷刑,慎重的对待人命。但此时,这种以“仁政”思想为主的儒家思想则更显的苍白无力。
然而,强秦的迅速败亡使得后来的统治者对法家学说失去了信仰。严刑峻法的统治模式与急功近利的法家思想导致了在秦朝的统治政策下人人自危,社会风气败坏。西汉初期,统治者崇尚“黄老之术”,希望以此来代替法家的治国思想,采用一种“无为”的思想来调动人们生产生活的积极性,这在当时也取得了一点作用。但是黄老之学过于消极而不利于剥削割据势力,巩固中央政权,不利于富国强兵以御外患。于是,统治阶级的眼光最终落到了儒家学说上面。
积极有为的态度,德治效果的根本性和长远性以及“礼治”的秩序意义,就构成了儒家法律思想成为正统法律思想的有利方面。但是缺乏对权力来源神圣性的支撑,君臣关系的相对性以及理论体系的不完善性,又使得原始儒家学说想要直接成为正统法律思想步履艰难。因此,要将儒家法律思想扶上正统的地位,尚须对原始儒家学说加以必要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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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汉代大儒董仲舒的出现,成就了儒家法律思想成为正统法律思想的成功转型。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意见,通过选拔人才、设立官职和推行学校教育的方式,在民间引导士人学习儒术,培养和任用儒门弟子,经过一段时间后,终于不但在政治法律的指导思想中确立了儒家政治法律思想的主导地位,而且也用儒家学说统一人心,确立了新的主流意识形态。可以说,“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地位的确立,是由汉武帝时期的董仲舒通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来完成的”[1]。
综上所述,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过于理想化,不能够迎合统治者的需求,不适合作为具体的治国方略而不被统治者接纳;另外,原始儒家的法律思想中带有批判性的色彩,这也恰恰是不能为封建统治者所接受的,这与树立统治者的最高权威背道而驰。但经过汉代大儒董仲舒改造和完善后的儒家法律思想,一方面迎合了时代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克服了自身不合时宜之处,具备了走上正统法律地位的条件,在成为正统法律思想的近千年里,通过不断的自我完善,成为中国封建史上的主流学术派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