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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及立法建议
(一)《物权法》第74条规定的不足之处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如下:第一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一款表达了小区内的业主有优先购买和优先使用权,但在实践中不易操作,如何满足需要,在实践中不易实施,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是每位业主平等的享有一次优先购买权,还是每位业主享有多次优先购买权,如果有的家庭买了多个以上车位,其他的业主也就无法享有这种权利了。
74条第二款规定如下:“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一款的规定实际是体现了意思自治的,但由于房开商与业主这两个主体力量不是很均衡,如果在“约定”中不加以限制,就会造成合同中的诸多问题,而且也没有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是如何解决,将这一难题交给司法解决,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1]这条规定是否暗含了一个权属的确定呢,就是说房开商在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之前,车位的所有权应该是属于房开商的,否则他们则无权处分这些车位。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款说到的“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那么如果房开商将它规划成其他用途,比如仓库等等,也可用来停车,但却不以车库的形式来规划,这样就很难加以限制。
74条第三款规定如下:“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款虽规定了车位归业主共有,但是却只提到了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这一具体条件,必将造成开发商利用优势地位以格式条款在售房合同中将小区车位约定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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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物权法》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认可了开发商取得地下车位的原始所有权,且能对其进行处分。而且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之争已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解决的问题,随着私家车的越来越多,业主们对车位的需求将会更大,随之产生的纠纷也将越来越多,所以说要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任务将会越来越重。有的车位建设成本较高,需要额外投资,这些投资使开发商的利润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车位一律归业主所有有失公平,但是这种成本是否加到了业主们身上也不得而知,业主几乎没有知悉的可能,在产生矛盾时开发商利用强势地位举出证据证明车位归自己所有,业主们也无可奈何。笔者认为,不管地下车位归房开商也好还是归业主也好,大家都应遵循公平公开原则,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体制,通过上述内容的分析,我认为《物权法》的制定在于保护私有财产,开发商将地下车位在以出售出租的方式获得利益后,应返还到业主的身上,归全体业主共享,虽然《物权法》目前对于地下车位归属的具体规定并不是很明确,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这个问题一定会变得明朗化,只要通过学者们不断的研习,加之各国立法的借鉴,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这一天的到来还会远吗。业主们的维权之争必将取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