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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慰安妇”对日本政府进行赔偿诉讼的国际

2013-09-24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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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慰安妇”对日本政府进行赔偿诉讼的国际背景及现状
在中国“慰安妇”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的宣言中认定,“慰安妇”制度为“日本政府和军队在战前、战时的殖民地和占领地实施的‘慰安妇’制度是军事性奴隶制度,是日本军国主义战争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女性人权的严重侵犯,也是20世纪有组织、有计划、最残暴的战时性暴力犯罪”。[ ] 而我国是日本“慰安妇”制度的最大受害国,现在“慰安妇”问题存在着两大特点:第一是地域上的分布具广泛性,日军慰安所遍及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西、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和台湾等地。第二,是受害群体的不可逆性消亡。日军在中国占领地区普遍地设立了慰安所,至少有20万中国妇女先后被逼迫沦为日军的性奴隶,在20多万名“慰安妇”中能够在战争中幸存的并不多,战后中国慰安妇研究中心寻找到100多名的原“慰安妇”在近几年都陆续去世。[ ] 因为日本政府侵华战争的野心,因为日军惨无人道的暴行,使中国无辜的妇女成为“慰安妇”饱受痛苦的屈辱。前面分析的两个特点,使“慰安妇”个体在日本法院的诉讼案件具有群体性的代表意义,而能够获得支持的诉讼判决对于为数不多的“慰安妇”存活者来说是莫大的安慰——她们不怕死,就怕等不到道歉的死亡。
(一)此类案件的国际背景
90年代初韩国原“慰安妇”率先诉诸日本法院,状告日本政府。1995年8月7日,李秀梅等中国原“慰安妇”第一次状告日本政府。1996年2月23日,郭翠喜等中国原“慰安妇”再度状告日本政府。1999年7月14日,中国台湾地区的高宝珠等5名原“慰安妇”也在东京地方法院状告日本政府。由此至今不断有中国慰安妇在日本法院进行诉讼要求日本政府正视历史,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大量的有关研究资料表明从90年代开始出现诸多关于“慰安妇”的诉讼案件且不仅限于中国地区,这和一定的国际背景密不可分: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1、国际社会对于日本战争责任的相关研究有了新的突破
由于东京审判的档案在70年代后期开始解密,美国不停干涉左右的东京审判中被有意掩盖了的日军在侵略战争中违背国际公约进行生物战和化学战的行为,在8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资料的解密和历史研究的进展而被揭露了出来(当时美国处于自身利益,即便已经对日军的这些行为进行了调查也收集了一定的证据,仍然将揭露日本战争罪行的追究压制了下来)。[ ] 而对这些问题的重新追究,基本是从80年代中期开始,直到90年代初才有了重大的突破,揭露了战后对日本审判的不彻底,在日本社会产生了影响。在这些大形势的发展及推动下,对于日本政府战争责任的追究[ ] 越来越深入强烈。
2、各国的国家主权意识和人权意识都有明显的强化
在东西方冷战的局面下,有些国家为了自身经济的发展,不得不考虑来自美国的经济援助,所以容忍了美国对日本的包庇。在冷战结束后的90年代,在国际社会趋向多元化的新形势下,战争被害国的权利意识高涨,被害国政府对被害者作为个人向日本方面提出赔偿要求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战争受害者个人向加害国直接要求赔偿,当今已经趋于成为国际习惯法。
3、国际社会的关注和日本社会中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带来战争赔偿新局面
  国际社会以慰安妇问题为突破点,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通过了众多决议:1993年8月,废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提交的《关于对人权及基本自由重大侵害的恢复、补偿、康复的权利的研究》;1995年7月13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在委员会第47次会议上作《军队慰安妇问题的报告》[ ] 都明确应承担战争责任且对慰安妇这一特殊群体进行赔偿。这些官方决议都直指日本政府在战后对慰安妇应付的责任、应尽的义务,且严肃指责了日本政府推卸责任,不积极面对历史的态度。正是这些行动对被害人的人权意识的推动起了重要的作用。而慰安妇这一群体在人权意识的觉醒下,即使面对巨大的生存压力和心理压力,她们也勇敢地站出来为获得自身的权益进行艰难的“斗争”。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日本国内出现了建立在和平运动基础上的市民团体把提高日本在亚洲及世界国际地位的问题与对战争责任的认识问题结合起来,强调日本应通过对战争的反省,在恢复亚洲的战争被害国信赖的基础上发展与各国的友好关系。1994年10月,日本进步律师成立“中国战争受害人调查团” 联合日本国内有良知的数百名律师,对慰安妇等战争责任问题为中心组成若干小组,与中国的战争受害人取得联络并进行跟踪调查,为诉讼争取了众多有利因素。
(二)此类案件的有关诉讼现状
 原告 被告 地方法院审理情况 高等法院审理情况 最高法院审理情况
1 性暴力被害者
(第一次)
 日本政府
 1995年08月07日起诉
2001年05月30日驳回 2001年06月12日上诉 无资料
2 性暴力被害者
(第二次)
 日本政府 1996年02月23日起诉
2002年03月29日驳回  
3 性暴力被害者
(山西) 日本政府 1998年01月30日起诉
  
4 性暴力被害者
(海南) 日本政府 2001年07月16日起诉
2006年8月30日驳回  
尽管这些国际背景有利于战争受害人提出自己的权益要求,我国“慰安妇”纷纷对日本政府进行控诉要求道歉赔偿,但是诉讼的现状令人堪忧。上图为我国“慰安妇”在日诉讼案件的不完全统计,再查看有关 “慰安妇”诉讼案件的有限的资料,不难发现诉讼在地方法院就面临被驳回,且审判时间历时较长耗费的诉讼成本自然相对较高。
虽说此类案件判决结果不容乐观,但正确看待诉讼结果应从以下三方面出发:首先是看法庭的判决对原告提出的历史事实是否予以承认,这是最基本的要求;第二是看法庭的判决对原告提出的被告应承担责任的要求是否予以认定;第三是看法庭的判决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予以认定,这是最终的要求。重视诉讼结果的现状,但不能偏颇地以能否获得经济赔偿为准,最重要是在诉讼地过程中“纠正日本人的战争认识,敦促日本政府向亚洲被害国的国民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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