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晚近国际双边投资条约中国民待遇的发展律毕

2013-09-21 01:57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晚近国际双边投资条约中国民待遇的发展律毕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晚近国际双边投资条约中国民待遇的发展从马克思主义的普遍联

晚近国际双边投资条约中国民待遇的发展

从马克思主义的普遍联系的观点来看,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这就要求我们要用联系、发展的观点来分析问题。因此,要全面、客观的分析晚近时期中国双边投资条约中国民待遇标准的新发展,就必须先了解整个国际投资领域中双边投资条约的发展,才能比较全面、客观的分析中国双边投资条中的国民待遇问题。
(一)国际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动向
以国际投资条约为主体的国际投资法的实践大致肇事于20世纪5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之前国际投资条约以强化投资保护为中心目标,而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之后,国际投资条约以追求投资自由化为新目标。前一阶段的投资条约模式以 “欧式”双边条约为主流模式,后阶段以“美式”双边投资条约为典型代表(从数量上看,美国不是缔结双边投资条约最多的国家,但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是最大的)。[1]
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开始了缔结双边投资条约的旅程。从其签订的第一个双边投资条约可以看出:美国从一开始就坚持高标准投资保护与投资自由,1994年美国双边投资范本继承了高保护标准原则并进一步提高了投资自由化水平;2004年,美国总结以往双边投资条约的实践经验,对其1994年的BIT(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范本作了修订,发布了新的2004年BIT范本。这一范本是迄今美国高标准的投资保护与投资自由的双边投资协定的顶峰之作。以此范本为基础,许多国家都接受了此标准,甚至有些发展中国家也接受了此标准而与美国签订了双边投资条约。
(二)国际双边投资条约中国民待遇标准的实践
在国际投资条约的实践中,由于历史或经济等其它原因,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对国民待遇采取了不同措施。一些国家的双边投资条约中根本没有国民待遇的相关规定,而有的国家则规定了国民待遇。不过,从各国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都 在双边投资约中加入了国民待遇条款。另外,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在给予外资国民待遇时也会存在许多差别。笔者从国民待遇给予的范围不同,并借鉴其他学者的观点,将国民待遇做出以下分类分析: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1.不完全的准入后国民待遇
不完全的准入后国民待遇是一种有限的国民待遇,即东道国在外资准入后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的同时保留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的基本情况往往是:市场机制不完善,国家整体经济实力较弱,本国的民族经济经受不起外来强大竞争力的冲击,使该国不得不运用国家宏观政策给予这些产业或行业特殊护。1988年中日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国民待遇标准就属于此类。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给予外资有限的国民待遇标准是符合当时中国的具体国情的。该协定规定:若因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所需,可以对外资实行差别待遇。
2.完全的准入后国民待遇
国家缔结双边投资条约时采取这种模式,主要是出于对该国经济十分重要的产业或稚嫩产业给予例外保护的考虑。签署此类双边投资条约的国家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只是出于对国家重点利益的考虑,才做出了一些例外规定。这种双边投资条约中对国民待遇的表述往往采用“类似情况”或“不低于”;没有地方政府措施的例外规定,在适用上不区分法律的和事实的两种情况;同时,与其他条款如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一并使用。签署这类双边投资条约的国家有英国、德国、法国等。[1]
3.不完全的准入前国民待遇
将国民待遇从准入后阶段扩展到了准入前阶段。它的适用范围和方式都是被明确规定和限制了的,需要东道国的特别同意才可以适用。采用这种国民待遇标准的国家,其经济比较发达,国内市场开放程度较广,这就需要其本国的民族产业有足够的实力来抵抗外资的冲击。
4.完全的准入前国民待遇
这种以高度投资自由化为目标确立国民待遇标准的双边投资协定,通常都是在两个经济相当且经济都比较发达的国家之间缔结的。因为这种完全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将带来很大的风险,必须要很强的经济实力才能经受住。2002年,日本与韩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第二款规定:在投资的设立、获得、扩大、经营、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出售及其它处分方面,每一缔约方在其境内需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及其投资以不低于其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在类似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韩国近年来发展速度很快,从其与日本签署这样高标准的投资协定的一个侧面就可看出韩国当前的经济实力如何。但目前,愿意签署这种双边投资条约的国家还寥寥无几。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上一篇:中国双边投资条约中国民待遇标准的新实践律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