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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分析研究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构建公司制度的基石。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形式的多样化,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特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出现了种种问题。行为人借公司制度在自己和债权人之间树立屏障,一方面在法律上享受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优势地位,获取最大化利益;另一方面在其不正当行为受到追究时,往往又以法人外壳作为逃避责任的依据,主张仅对公司承担出资范围内负责任,从而严重妨碍了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应敲破公司法人的外壳,排除有限责任的庇护,使股东直接面对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请求,可见,实现“法律和谐”之目标,是建立“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初衷。[1]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含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ail Of The Corporation) ,“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ail)理论;大陆法系国家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Personality),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2]
(二)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产生的原因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指公司拥有独立的从事民事权利行为能力的资格。它的价值主要是通过有限责任制度的积极意义来体现的。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形成了“公司的面纱”,它把公司与股东分开,并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各国立法为了鼓励投资,普遍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即公司股东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仅仅在自己的出资范围之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旦公司设立完成,公司股东就会合理期待他们不会就公司债务承担个人性质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制对于限制投资风险,刺激投资积极性,促进股份自由流及形成规模经济功不可没。[1] 中国大学排名
可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由公司法人人格理论衍生而来,公司股东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相分离。公司股东只以其出资或认缴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有限责任承担风险,一定程度上刺缴了公司制度的发展。但在经营活动中股东为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经常会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有限责任和人格分离来规避法律,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是为了防止公司法人格被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提出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表明了法律的一种价值取向,即法律首先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以维护公司人格独立的社会价值,鼓励和保障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投资,刺激经济的有效发展。当投资人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正当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时,法律则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必要的、有益的补充,通过该制度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又趋于平衡,从而在新的条件下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维护股东、公司、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2]可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导入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冲击,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表现形式
现实经济活动中,时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公司司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并利用有限责任责任来规避法律的行为发生。主要表现形式有:
1.出资不实
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经营的物质基础 , 也是对外承当债务的基础。公司的出资者在设立公司时,并未按公司法要求向公司投入足额注册资本,或者在注册资本验资,取得公司登记成立后,抽逃公司资本,当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时,公司早已失去了偿债能力,而股东则以公司有限责任拒绝承担责任。实质上就是股东免去其经营风险,将公司的经营风险无条件的转移给了公司的债权人。